首页  > 本期策划   > 正文

聚焦华侨权益 回应侨胞呼声着力提升依法护侨水平
2016年NO.6 本期策划 作者:福建省侨办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

  有力地促进和提升了福建省依法护侨水平,

  有利于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

  发挥侨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福建省华侨权益立法的缘起和过程

  近年来,福建省侨办在处理侨务信访件过程中,注意到违法征收华侨资产、地方政府违约失信、执法不公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华侨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近年全省人大、政协“两会”分组讨论所提的意见建议,集中反映了华侨在省内的人身、财产、就业、就医、生育、投资、捐赠等方面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的问题,代表委员强烈要求立法予以保护。

  为此,福建省侨办于2013年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立法申请,2014年获准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正式启动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期间围绕华侨在国内的政治、人身、投资、财产、教育等方面权益保护问题,走访多个涉侨部门,赴省内华侨比较集中的地市开展立法调研座谈15场(次),在海外华文媒体、互联网站刊登相关内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15年初,在省“两会”及世界闽籍社团联谊大会期间,广泛征求海外侨领及海外社团意见建议,历经12稿,完成了《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与“五侨”代表及法学专家学者进行了初步论证。2016年2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审议。2016年4月以来,省人大华侨委、法工委积极开展《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赴浙江、广东等地和海外重点侨区开展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经反复修改,5月25日进行一审,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主要特点

  一是在华侨政治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华侨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以及华侨担任政协委员的政治权益。二是在华侨子女就学权益方面,规定了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的,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在护侨机制建设方面,规定省、设区市和侨务重点县、乡,应当建立华侨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是在侨捐资产和华侨文化财产保护权益方面,规定了接受侨捐的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捐赠款物,履行告知、备案等义务。地方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捐赠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华侨捐赠信息发布、查询制度。

  三、《条例》的立法意义

  《条例》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这在福建省侨务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由此,福建省侨务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其特点为“早、全、实”。

  “早”: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成为继广东省之后全国颁布实施的第二个地方性华侨权益保护法规。

  “全”:由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侨务法规“一办法、两条例、两规定”的格局基本形成,即《福建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实”:上述四部侨务法规均根据侨情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办法》前后修订了3次。据统计,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20多项规范性政策措施,使相关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

  同时,福建省的侨法立法工作,将为全国的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发挥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福建省侨办及时编印《条例》单行本,随即下发,并通过福建侨网、《福建侨务》等媒体,向海外华侨华人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当好宣讲员。目前,正组织开展“每月一讲”活动,已在福州、厦门、宁德3个地市及侨联系统、省人大华侨委培训班上开展侨法宣讲,共5场。同时,以出访为契机,在爱尔兰、丹麦、捷克等国开展3场侨法宣讲,在福建籍海外侨胞中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扩大了侨法影响力。二是加强跟踪落实。根据《条例》条款中涉及省直相关单位的业务,要求各业务处室及时与之沟通对接,适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使《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目前,已与福建省人大侨台工委沟通,拟于2017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开展执法检查。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