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工作实效 ——省级人大侨委加强侨法建设
2004年No.1 动态综述 作者:徐利
近几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侨委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以立法和监督为重点,切实维护侨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和国内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兴侨务、促开放、促统一,在工作上努力探索、不断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侨务法制建设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方面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我国侨务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标志着侨务法制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法制定、修改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认真予以贯彻实施,并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地方立法,逐步健全和完善侨务法制体系。
1.制定和修改地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全国已有广东、福建、江苏、重庆、浙江、安徽、云南、吉林、上海、辽宁、黑龙江、湖南、四川、河北、山东、江西在内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自己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内蒙古、河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实施办法正在修改之中。重庆市人大在5年中不仅制定了实施办法,而且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出台后,又及时对本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在修改本地的实施办法时,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反复修改,认真论证,精益求精,同时注重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尽量符合当地实际,有地方特色。各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若干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适应了新情况,增强了可操作性,突出了保护归侨侨眷房产,扶持华侨农场经济发展,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定居的权利和生活待遇等内容,对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既进一步完善了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在保护侨资企业效益、激发归侨侨眷的积极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制定配套的涉侨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大于1998年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对华侨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享受的优惠待遇、捐赠公益事业、经营管理以及华侨投资企业权益受侵害的救助途径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还对华侨投资企业聘用境内外中级以上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在福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促进了华侨企业在福建的发展壮大。此外,《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两部法规也已公布实施。四川在海外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海外侨胞到四川投资办企业、建工厂、捐建学校和医院,为四川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较大贡献。结合这一实际,四川省人大制定了《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这两部条例既体现了鼓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到四川投资和捐赠,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原则和精神,又规范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四川的投资和捐赠行为。浙江省人大为制定《浙江省侨属企业保护条例》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西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属企业优惠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置归侨农林场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南省人大于2002年对1994年制定的《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
3.配合国家涉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在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时,曾多次书面征求地方人大侨委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侨委对两法的征求意见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有的还深入本地侨乡、侨资侨属企业和安置归侨的农林场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对修改两法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意见,上报给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其中许多意见在修改两法时予以采纳吸收,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涉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二、严格执法,依法维护侨胞权益
1.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加强法律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侨委在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侨务法制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有关涉侨法律法规的实施,协助人大常委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障侨务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地实施,切实保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大侨委坚持每年对本市的实施办法进行执法检查,对反映所涉及的房产、经济合同、产品经销、土地、环保等方面的纠纷和多年未得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进行逐项登记后集体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专人负责监督,反映突出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经常委会领导同意,与市人大内司委协调后提出监督意见;属行政职权范围的问题,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致函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督办要求,要求反馈办理信息,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坚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直至有效解决为止;对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问题,借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之机,上下联动,促进问题的解决。安徽省人大侨委在省九届人大期间,先后两次对侨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执法检查,并重点调查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对新形势下加快侨资侨属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政策作了研究探讨。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侵权案件,跟踪督查,促成问题的解决。浙江省人大侨委在2000年和2002年,抓住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10周年和省实施办法修订颁布1周年之机,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检查,重点检查了侨资侨属企业的投资环境、涉侨经济案的处理解决情况,涉侨的殡葬改革和侨房拆迁等,配合并参与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对浙江贯彻执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的检查。
2.努力做好工作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各地人大侨委还十分注意加强工作监督力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制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2002年7月,全国人大华侨委赴河南执法检查组在反馈意见时提出几点建议和意见,河南省人大侨委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有关侨务工作的意见、决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还专门到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侨委为了协助政府侨办尽快解决侨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并促成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吸取了自治区政府关于全区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使自治区侨办有机会向自治区人大报告工作,并反映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各方面的重视和督促,自治区侨办的机构问题终于在2002年6月得到解决。安徽省人大侨委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改变过去单兵作战的方法,尝试同相关委员会合作开展工作监督。就侨眷考生加分问题,2000年,他们同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督促省教育厅及时调整了与省实施办法不相协调的政策,切实维护了侨眷考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
一些省的人大侨委还把督促议案的落实作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处理议案,有效地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难点问题。
浙江省人大侨委对省人代会上所提议案和建议高度重视,把审议和督办侨界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作为为民办实事、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例如给工龄满25年的女归侨发放全额退休工资的议案,是多年来省人大代表的强烈反映,但由于情况复杂,省有关部门迟迟未能解决。2001年至2002年,浙江省民侨委会同省侨办、省侨联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掌握了全省女归侨的人数,估算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经费,经反复与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针对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51名代表提出的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广东省人大侨委加大检查力度,通过组织检查或代表视察,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的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理顺华侨农场的管理体制,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农场职工和归难侨社会养老保险、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等问题,使议案办理方案得到落实。
3.重视信访工作,提高实际成效
江西省人大侨委于2001年选择了3个久拖不决、影响面较大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在争取到常委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后,一方面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与沟通,另一方面,联合省台办、侨办、侨联等相关单位,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工作策略。同时加强和台商、华侨本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掌握解决问题的进度,最终促使3个“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河南省人大侨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基层政府在贯彻执行侨务法律、政策时出现的问题,选择重大事项专题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汇报,切实做到对基层政府有关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山东省人大侨委5年多来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重要来信来访案件,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对有关侵犯侨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均批转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依法保护他们合法权益,从而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了安定团结。福建省人大侨委5年来共接受侨胞、台胞来信2400多件,接待来访1000多人,督促协调解决了侨胞投资权益、房产权益、人身权益受侵害等信访案件近200起。
三、改革创新,推进人大侨委工作
1.“五侨”联合加大执法力度
5个涉侨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商谈工作,协作有关事宜,密切了联系,做到了资源上共享共用,行动上协调配合,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侨务工作的发展。在坚持“五侨”联席会议制度中,许多地方共同完成了基本侨情普查、侨法实施办法修改、侨法执法调查及部分涉侨案件查处等影响较大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联席会议制度的形成,实现了“同一战线,不同岗位;同一目标,不同方式;有合有分,各展所长”,对不断推进侨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强化个案监督工作
开展个案监督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几年来,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强化个案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
重庆市人大侨委的具体做法是:首先,选取有一定难度、影响比较大而又久拖不决的案件实施监督;其次,在程序上坚持凡是需要监督的案件,必须先由市政府侨办出面协调,市侨办确实解决不了的,再向市人大民侨委报告;第三,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凡是市侨办要求人大监督的案件,必须经人大民侨委办公会认定后才能实施,个人无权决定;第四,如果被监督的案件涉及公、检、法部门执法不公的大要案,商请列入市人大内司委的个案监督范围,共同监督。广西自治区人大侨委从归侨侨眷及华侨企业反映的案件和问题中选出影响大而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人大代表写成议案或批评建议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案件转办后,再对有关部门的具体办理工作实行跟踪监督,在跟踪监督的过程中,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地、市、县人大和发案单位的密切联系,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直至抓出成效。
3.深化调查研究工作
为使立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具针对性,促进人大侨务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侨委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创新调研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湖北省人大侨委围绕立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2002年12月,会同省政府外侨办、省政协港澳台侨外委、省侨联组成调查组,就全省新一代华侨华人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探索新形势下全省新一代华侨华人工作的新路子。内蒙古人大侨委牵头组织“五侨”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共同对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安徽省在调研工作中探索出“三结合”,即调查研究与积极建议相结合、调查研究与依法监督相结合,调查研究与指导服务相结合,通过“三结合”充分发挥人大侨委的作用,保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福建省人大侨委就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督促省政府尽快出台了“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了华侨农场管理体制的改革。浙江省人大侨委专门对浙江侨属企业的历史发展、现状和立法对策等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对侨属企业大起大落、曲折发展的原因,发展侨属企业有何独特作用和潜力以及立法对策等,作了仔细分析,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作立法参考。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侨委法案室调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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