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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政策指南(三)
2020年NO.6 侨法三十年 

  第四部分生活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的身份证件为其持有的外国护照。

  一、华侨护照查询

  2019年,国家移民管理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的工作方案》,制定公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建设出入境身份认证平台等,着力推动华侨护照在交通运输、金融、通讯、教育、医疗、社保、工商、税务、住宿等领域的便利化应用。

  2019年12月31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开通华侨护照查询服务,采取三种模式实现对华侨持用护照的查询服务:

  一是办事服务机构可通过接入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的应用系统进行联网在线查询并获取结果。

  二是华侨个人可以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并自动获取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三是华侨个人可向公安出入境窗口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第一种查询模式通过接口方式系统反馈华侨护照查询结果标识,查询成功的可以凭此护照办理金融、电信等相关业务。第二种查询模式提供的PDF格式数据电子文件和第三种查询模式提供的证明文件,表明查询结果是华侨所持护照,可凭该护照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电信等相关业务。

  二、购买房产

  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包括华侨和外籍华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华侨、外籍华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华侨、外籍华人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以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特别提示: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其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

  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

  国务院侨办、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1998年)

  国务院侨办、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2001年)

  三、宾馆住宿

  华侨、外籍华人在境内旅馆、饭店、宾馆住宿的,应当进行住宿登记,华侨凭本人的中国护照、外籍华人凭本人的外国护照作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四、交通出行

  (一)铁路出行

  华侨、外籍华人可凭有效护照在火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购票、退票、改签等业务;也可凭有效护照在12306.cn网站注册,并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注册信息经网站核验后可以正常办理网上购票、改签、退票、变更等业务。网上购票成功后,乘车人凭有效护照到车站自助取票、闸机自动检票。

  (二)民航出行

  华侨、外籍华人可凭有效护照通过航空公司售票点、代售点或者航空公司网站等渠道购买机票,凭有效护照办理自助值机、登机手续。

  (三)机动车

  1.申领驾驶证

  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向居住地或者居留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是入境时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2.驾驶证互认换领

  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互认换领,是中国有关部门推进的一项改革举措。目前,中国与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明确了驾驶证互认换领。

  中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互认换领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提出,中国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档汽车(C2)驾驶证与阿联酋轻型汽车驾驶证可以免试互认换领。

  对于中国公民,在阿联酋境内长期居留、取得居留签证的,可以持中国驾驶证免试换领阿联酋驾驶证;短期停留的,可在签证有效期内,持中国驾驶证在阿联酋境内直接驾车,无需换证。对于阿联酋公民,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取得居留证件的,可持阿联酋驾驶证免试换领中国驾驶证;短期停留的,可以免试换领与签证有效期一致的临时驾驶许可。

  中国与法国双方承认对方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一方准许持有对方国家驾驶证的人员在其境内直接驾车或者免试换领驾驶证。对于临时进入对方境内不超过一年的,双方驾驶证实现互认。临时进入法国的,可以凭中国驾驶证和翻译件直接驾车,无需换证;临时进入中国的,可以持法国驾驶证和翻译件直接换领临时驾驶许可,免于体检和考试。

  3.机动车登记

  华侨、外籍华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其中,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是入境时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对于实施小客车限购政策的城市,华侨、外籍华人购买小客车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如北京、天津对小客车实行数额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个人购买小客车,需要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指标。北京市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包括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华侨、外籍华人。天津市规定,除了需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等一般性条件外,华侨申请小客车指标,还需要提供持有本市签发的中国护照;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在津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外籍华人申请小客车指标,还需要提供入境时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天津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津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五、金融服务

  华侨、外籍华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并应当遵守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华侨的有效证件是中国护照,外籍华人的有效证件是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依据: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2000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2015年)

  六、互联网服务

  华侨可凭护照办理网上预约诊疗、网上购买保险、网络约车、共享单车和网上求职招聘等服务。

  第五部分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广覆盖,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险制度要覆盖尽可能广泛的人群范围;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险制度要覆盖尽可能多的风险种类。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和发展各类商业保险。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组成,保障参保人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社会保险

  聘雇华侨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华侨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华侨所持有效中国护照的号码进行编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籍华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

  归侨侨眷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雇工的归侨侨眷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的归侨侨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归侨侨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归侨侨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先后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和塞尔维亚共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华侨、外籍华人出国定居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国定居后保留中国国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回到中国就业并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新、老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接续,个人账户予以合并,其回中国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年限与出国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外籍华人在中国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归侨侨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归侨侨眷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各地规定不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提示: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别提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移居境外等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境外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在境外居住的华侨,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社会保险待遇;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华侨、外籍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为进一步提升境外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便捷化水平,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推出经外交部“掌上领事”APP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网上认证渠道。

  六、退休后出国定居的社保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离)休手续,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办《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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