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归侨伍廷芳的侨务业绩
2007年No.5 侨务回顾 作者:权好胜
伍廷芳(1842年—1922年,祖籍广东新会),是一个多姿多彩、身居高位、前后矛盾的传奇人物。他具有归侨、港胞、“海归”等多重身份,集律师、法官、香港立法局议员、清廷大员、民初政要等于一身。笔者将伍廷芳在侨务方面的业绩罗列一二,以飨同仁。
生逢清末民初,在英国获律师资格;
清廷洋务大员争相延揽,从而被引进洋务漩涡
伍廷芳四岁时随父从出生地新加坡回到香港,1861年毕业于圣保罗书院。十三年后(1874年),他自费赴英国留学,入林肯法学院学习法律。三年后,他成为在英国获得律师资格的第一位中国人。1887年回香港后,先作“大状师”,后又被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经人推荐进入李鸿章(1823年—1901年)的北洋大臣幕府。
伍廷芳进入北洋大臣幕府后,成为李鸿章的重要幕僚,参与了多次的对外交涉和谈判,充任译员和“法律顾问”。其后,清廷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中,大都写入了保护华侨的条款。如,1885年5月13日,清政府派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在天津谈判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正式条款,于6月9日在天津签订了中法《越南条款》(亦称《李巴条款》)。条约共十款,其中就规定“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份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第二年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马当在天津签订的《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亦写有相似的内容:“越南各地方的中国人置地建物、开设行栈。其身家、财产俱得保护安稳,决不苛刻拘束,与最优待之西国之人一律,不得有异”(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遗憾的是,法国政府未批准该条约。还如:与葡萄牙签订的《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与美签订的《限禁华工条约》(1888年),与日本签订的《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等。这些条约虽然都是在列强强迫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都不同程度的写入了保护华侨的内容,这与伍廷芳的参与是有一定关系的。当然,这也离不开李鸿章等一些洋务大员在实践中的长进。
两任驻外公使,深知“使之所重、首在华工”;
面对强权不惮交涉,谱写了“弱国外交(侨务)”正气歌
伍廷芳的才能深得清廷赏识,先后两次奉命担当驻外公使。第一次(1896年)为驻美、西、秘、古公使;第二次(1907年)为驻美、墨、秘、古公使。伍廷芳深知“使之所重,首在华工。”
伍廷芳要保护华工,谈何容易。一方面,他代表的国家已沦为半殖民地,清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另一方面,出使国美国政府正处于排华的亢奋之中,国会先后通过的排华法案有:《绝对禁止华工入境十年》(1882年)、禁止来自“任何港口”的华工入境(1884年)、“禁止华工进入美国法案”(1888年)、“无限期延长以往通过的一切排华法案,并将其扩大应用于美国的属岛”(1892年)。面对如此严峻的工作环境,伍廷芳并未忘记自己的使命,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就美国的不正当行为提出抗议和交涉,虽然成效甚微,但他矢志不渝。
他就美国任意片面解释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提出抗议。1880年的“条约”是美方利用调停中日琉球问题的机会,逼迫清政府于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美方签约的目的意在排斥华工,而清廷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认为退一步总比退两步强,所以同意了美方的要求。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在美国认为华工妨碍美国利益或危及地方秩序时,得整理、限制或暂停华工入境。也就是说,该内容涉及的是“华工”,而“华工”之外的官员及传教、学习、贸易、旅游等各类人员不在限制之列。然而到了1894年,美方为了排华的需要,其最高法院检察长却声称,上述五类人员不受限制,而其余各类人员均不许入境。美方的这一单边举措就剥夺了条约并未限制的推销员、店员、代购商、会计员、书记员、经理、仓库管理、学徒、出纳员、代理商、医生、餐馆业主等多类人员的入境自由。
伍廷芳为了保护中国人的权利,就此向美方提出交涉,据理辩驳,并向罗斯福总统提出控拆。美国国务卿在会晤伍廷芳后,拒绝了伍的正当要求;罗斯福总统也对此不予理会。
伍廷芳在任职期间,还曾就美国把其在国内实施的排华法案延伸到本土以外提出抗议和交涉。1898年,美国通过对西班牙的战争,将远离本土的夏威夷并入自己的版图,并攫取了对西班牙的殖民地菲律宾、波多黎哥、古巴的统治权。遂决定在夏威夷、菲律宾和古巴实施排华法案。伍廷芳得知后,极为愤慨和不满,积极寻找对策,以维护当地华侨的正当权益。
对待夏威夷问题,伍廷芳首先上奏朝廷。他在奏折中写道:“美邦自设苛例,禁华工抵埠。华民出洋谋食,惟檀岛是趋。而日本人来者日多,时相凌夺。若再续出苛例,则穷黎更不聊生”,“非任领事(1881年清廷曾任命华侨陈国芬为驻夏威夷岛领事,不久废止;由商董主持当地侨事。作者注)以一事权,不足以严约束而资保卫”。建议由杨蔚彬、商董古今辉、王殿章分别任正、副领事。朝廷准了伍的奏请,从而加强了夏威夷领事护侨的力度。另一方面,伍廷芳向美方发出照会。照会指出:“长期以来,华人(作者注:当时夏威夷有华侨3.7万人)依据夏威夷法律享有带眷前往、返回省亲、送子女受教育、经商贸易、随需要自由出入该群岛的权利。岛上许多华侨是当地出生,并已取得夏威夷国籍,置有田地房产,经商贸易与当地人和其他外国移民一样都具有政府颁发的执照。岛上的制糖、水果种植和旅游等主要行业大多系华人经营,社会经济效益巨大。这里七岁以上的华人48.47%能读写英文和夏威夷语文,六岁以上华人儿童92%已入学读书。许多华人已在公立大专学校和高级训练所就读,他们在教会活动和慈善事业上都是具有良好影响的人物。许多华人一贯勤劳谦和、睦邻守法,构成了当地各种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伍在说明了以上情况后,希望美国国务卿将这些情况呈文总统和国会,以免实施排华法令损害华侨已享有的合法权益。伍还驳斥了美国关于华工与白人就业“竞争”的谬论,进而指出夏岛并不存在所谓的“竞争”,况且夏岛侨民并非仅有华人,为何只排斥华人。他希望美在将夏岛纳入其版图后,能维持夏岛华人已享有的合法权益。美国政府对伍的陈述和辩驳理屈词穷,只好做了一点小小的让步:一年内不排斥华工,一年内华人可继续办理居留证。就连这点有限的让步也被美国政府1899年3月11日的照会给抹煞了。美国政府在照会中说:“本院收到(3月)2日的来信,内有总检察长、财政部长共同决定的副本,有效地实行除了现在或以后由美国政府准许外,中国人将不再准许进入夏威夷群岛。”一副蛮横嘴脸,令人齿冷。
对待菲律宾问题,伍廷芳于1899年2月3日专门照会美国国务卿:“我政府提出中国公民在群岛地位问题望你注意,切望在军事统治期间及将来美政府治理此岛时能确保其合理的权利。毫无疑问,你必熟悉在数世纪来中国与菲律宾岛的亲密及重要关系。这是由于两者间的邻近及有利的工商关系长久形成的。”并指出菲有华侨4万人,且有许多艺术家、农夫、商人、银行家、富人,他们中很多人是土生土长的,华侨与当地人和平相处,颇受欢迎。“自由移民和无限制的商业往来是一向的惯例。”
实际上,在伍发出照会前的1898年9月26日,美国军事占领当局已签署命令,在菲“实行美国排斥(华工)法律”。但国务卿海约翰在1899年2月6日的答复中却假惺惺地说:“此问题我政府正慎重考虑,但在目前,美国只军事占领了若干有限地区,在菲律宾委员会未对问题作出明确调查以前,我不能对你的疑问作答。”后来,美国政府也不得不承认,美驻菲军事当局的“排华法案实际上已在执行中”。伍廷芳严正抗议这种违反国际法的卑劣行为。“我现在正式向你(指国务卿),并通过你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我国政府严正抗议,这种训令的存在和实施,是直接与目前国际法相违背的,更破坏了日前的条约和极度蔑视了两国政府的友好关系。”后来的事实证明伍廷芳的抗议毫无结果,中国驻马尼拉总领事反映,美在菲不仅实行了在美本土实行的排华法案,而且禁止商人和在美受到豁免的人登岸。
在古巴,美国政府经短暂的游疑后,于1902年5月宣布要在古巴实行“移民法律”,称为“调整移民法律”。该法规定,除外交官外,“绝对禁止中国任何阶层的人入境”。伍廷芳为此于1902年8月照会美国务卿:“吴德将军在美国行将撤离之际执行这项法律的结果,是在古巴开始从未实行过的对华人法律。这比美国排斥中国人的法律条文约束更严厉。我不能相信这是吴德将军深思熟虑的意向,我不能想象他会用如此没有理由、不公正、不人道的预谋玷污他在古巴的职位。”但美国政府愿为这种“玷污”背书,于同年9月在答复中说,吴德的命令只是在执行古巴国会可能的行动,等到美国政府完全放弃了对古巴的统治权,那就要由古巴国会自由作出行动决定了。对古巴国会未来的行动,如此心知肚明,实在是有点掩耳盗铃了。此时伍廷芳在美的任期届满,即将奉命回国。此问题的交涉只有留给后任了,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伍廷芳的这些交涉,有理有据、合情合法、义正辞严,体现了一个致力于护侨的学者型外交官的风范。特别是他对当地侨情的了解和对国际法的谙熟成为他交涉的重要依据。
参与清廷修法,负同西方接轨之重任;
拟制中国第一部“国籍法”,
为维护国家主权提出法律依据
晚清,国家的“洋务”日趋繁复,在西方列强的强权和“法理”面前,清廷手足无措。革新派的人们主张“开眼看世界”,研究西方、包括西方法律,修改祖宗成法,以便办洋务、与洋人打交道。
二十世纪初,清廷内部在修法问题上达到初步共识。1902年5月,光绪皇帝“特谕内阁,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上谕的核心是“务期中外通行”,按现时流行说法就是与外国接轨。
1903年4月,清廷在上谕中,一改重农抑商之祖宗旧制,竟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以讲求。著派戴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由此可见,清廷已有了一定的进步。7月,军机处电告在沪的伍廷芳,“现已补授商部左侍郎,著即来京供职”。9月,商部正式成立,伍廷芳就任商部副长官。1905年11月,清廷又令伍廷芳署刑部右侍郎。
伍廷芳与沈家本(1840年—1913年)主持修法馆,从翻译西法开始、拟订新法,到1907年已翻译各国法律23种、正在翻译中的20多种,拟订律例数种。拟定中的律例有:中国第一部商业法典———《大清商律》;适合君主立宪政体的《大清新刑律》(废除了《大清律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笞杖等酷刑);实行血统主义的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以及铁路、商会、矿务、印刷物件和公司试办等诸多章程、规定。
伍廷芳、沈家本主持拟订的以上法律、法规,其中许多都有涉侨内容,尤以《大清国籍条例》为最。这部法律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呼应西方法律理念,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华侨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亦满足了海外华侨的急切呼吁。
清廷拟颁“国籍法”起因于荷兰的强权和无礼。1886年,荷兰严辞拒绝了清廷派员查访南洋各岛华人的提议,并于1892年正式颁布《荷兰国国籍及居住条例》。条例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和其殖民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者,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按这一规定,当时居住在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的46.1089万华侨(荷印政府中央统计局统计数)几乎都成了荷兰帝国的居民。对此,当地华侨群情激愤,纷纷致电总理衙门,呼吁中国制订自己的国籍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华侨权益。1903年2月,伍廷芳任左侍郎的商部就上奏清廷:“臣等忧思,一国之国民,必有一国之国籍,国籍之出入,必有法律一定之”,“拟请旨饬下修订法律大臣,将国籍法一门迅速提前拟订,先期奏请钦定颁行,以利外交,而维国势。”朝廷准奏后,沈家本、伍廷芳积极组织进行国籍法的拟制,终于克期完成。1909年2月,清廷正式颁布了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国籍条例》。该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凡左列人者,不论是否出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二、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该法第二条还规定:“若父母均无可考或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儿同。”(转引自刘华著:《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籍立法》)
《大清国籍条例》的血统主义原则,与荷兰“国籍法”的规定针锋相对,受到海外华侨的普遍欢迎。它捍卫了国家的主权,为清廷海外护侨提供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依据,亦使“海外孤儿”有了一种归属感。尽管由此引出华侨“双重国籍”,但它仍不失为一部“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国籍法。伍廷芳对拟制国籍法的具体作用,难觅文字记载;但他作为拟制该法两位主持人中一位通晓西方法理的长官,其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伍廷芳的侨务实践发生在特定的历史年代,既折射了行将就木的封建王朝的无奈,也闪现出新兴势力的一丝亮光。伍廷芳的侨务实践证明,他虽为清廷高官,但志在国家、民族和海外华侨。武昌起义后,他赞成“共和”,甚至被推举为南方民军的全权代表,迫清帝退位,实行“共和”,更佐证了他的志向和抱负。
(作者原系北京华文学院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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