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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侨委”初创新中国侨务
2007年No.6 侨务回顾 作者:麦尚文

  “中侨委”是新中国侨务的开创时期,它传承并发扬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侨务工作的优良传统积淀。“中侨委”时期的侨务探路,初步提出并践行“为侨服务”的理念。这一时期的侨务工作紧扣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大局,与国家外交事务、经济前途紧密配合,相得益彰,“共舞”国际,破解了一系列重大涉侨问题,为此后中国侨务工作在政策与实务层面打下了基础。

  1949年10月22日,新中国刚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在政务院直接领导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任命何香凝女士为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首届侨务工作机构。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

  从建国初期到“文革”期间的1969年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被撤销的20年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排除各种“左”的干扰,积极开展海内外侨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是:

  1、动员、辅导华侨和归侨侨眷以各种形式参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引导侨资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方向发展。195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了《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条例》,鼓励华侨投资内地开发山林荒地,种植农园,开办牧场;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实行便利侨汇、服务华侨的方针;1957年,颁布《华侨捐资兴办学习办法》,以及《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等法规,以鼓励、支持和协助华侨回国捐资办学、投资经营。

  2、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推动华侨统一战线工作的巩固和发展,促进华侨的爱国主义大团结。在国外侨务工作中深入开展“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及“相见以诚”的教育,加强对上层亲台社团人士的争取、团结工作;执行求同存异的原则,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他们团结在祖国的周围。“拥护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支持台湾解放的斗争,粉碎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利用华侨加紧破坏新中国的阴谋活动”。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先后与印度尼西亚等国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华侨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侨居国国籍,或保留中国国籍,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8条规定,保护海外华侨的正当权益。20世纪50、60年代,一些国家先后掀起“排华”浪潮。“中侨委”先后在广东、福建、云南、广西等地建立了40多个华侨农(林)场,妥善安置了一大批被迫害归国的难侨和部分主动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归侨,引导他们从事多种经营,生产自救。

  5、纠正土改运动中的“左”的偏差。针对一些地方特别是广东省在土改运动中以侨汇收入之多寡任意提升和确定侨眷的阶级成分,扩大没收侨房范围,退租推押开大数、任意罚款,甚至肉刑逼供等错误做法,根据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的规定,初步纠正上述“左”的偏差。

  此外,“中侨委”还组建中国新闻社等传媒机构,积极开展对华侨的宣传工作;组建华侨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做好对华侨的接待服务工作;创办华侨大学、北京外国语专科学校、海南兴隆农业专科学校、华大艺术系和昆明、南宁、汕头、武汉、北京、广州、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密切配合国家教育部门,做好归国华侨学生的教育和补习工作,并支持海外华文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出并实践“为侨服务”理念

  建国后,中国侨务工作的理念逐渐清晰并走向成熟。1949年11月,毛泽东为新加坡《南侨日报》创刊三周年题字:“为侨民利益而服务”。这一题词体现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侨务工作进一步思考的成果。周恩来也十分重视华侨的利益问题,他一直对海外华侨生存状况予以关切,并要求所在国政府保护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还提出“中国政府保护华侨权益不分派别”的包容性思想。

  1950年1月,朱德在华侨联欢会上提出“为侨服务”思想。他说:“中央人民政府一向是十分注意华侨工作的。华侨事务委员会虽刚建立不久,只要我们全心全意为华侨服务,困难是可以逐渐克服的,工作是会有成绩的。”朱德的这段话,明确地提出了新中国侨务工作的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侨服务。

  把“为侨服务”进一步阐发并形成具体政策实施的,是“中侨委”第一任主任何香凝和廖承志。何香凝被誉为新中国侨务政策的重要奠基人,开启了中国侨务工作十分艰难的“第一页”。她在“保护侨汇,争取侨汇”、“安置归侨、难侨”、“双重国籍问题”等方面有诸多精辟论述和实践开拓。廖承志也是中国共产党侨务工作的创始人之一,历任“中侨委”副主任、主任、国务院侨办主任等职,是中国侨务工作开创发展时期的重要人物。

  何香凝指出:“华侨事务机关必须积极为华侨、归侨和国内侨眷服务,克服事务主义和对华侨切身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从何香凝开始,“中侨委”的服务行政理念开始实践并一直传承下来,作为中国侨务工作的风向标而深入人心,影响深远。

  当时“中侨委”机构设置也呈现出这一特点。1955年以前,“中侨委”以处室为主,设有办公厅、秘书处、政研室、生产救济处、联络处、文教宣传处等。1955年后更改为司局设置,包括办公厅、政研室、国外司、文教宣传司、国内司(曾叫生产救济司,即原来的生产救济处)、人事司和机关党委办公室等,覆盖了为侨服务的各个领域。根据侨务工作的需要,1960年接侨时期曾经特设农场司(后改为企业司),专司接侨安置、农场生产和企业等服务工作。

  关于当时“为侨服务”的系列内容,何香凝于1954年9月26日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有详细的表述:“政府的侨务政策,在国外方面,主要是协助和指导华侨互助互济,兴办文教福利事业,增进华侨间的友爱团结,发扬爱国精神,同时为增进华侨同侨居国人民的友好关系而努力。在国内方面,对归国华侨和难侨给予适当的安置,便利侨汇,举办归国华侨学生补习学校,辅导归国华侨参加工农业生产,指导国内华侨眷属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各种劳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华侨的出入国条例,以便利华侨。同时,在重要的社会改革运动中,根据华侨及其国内眷属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一定的照顾。”

  “接侨”、安置归难侨是当时最棘手的侨务难题。第一次归难侨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从马来亚、缅甸、越南、泰国等地返回大批难侨,其中马来亚归国难侨约有3000多人,安置他们的生活成为政府侨务工作的急迫任务,由此开启了新中国华侨农场建设的一幕。当时,“组织归侨、难侨生产,共同克服苦难”是“侨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廖承志语)。而60年代前后则形成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华侨回国高潮,前所未有的“接侨”之举进一步考验当时的侨务工作。1960年2月4日,国家专门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由廖承志担任主任委员,负责统筹难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各省(区)也成立了接待和安置归侨委员会。有关资料显示,1960年新建扩建了25个国营华侨农场、12所中等以上的华侨学校;1960-1961年共接回归难侨9万名,并建设了47万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归难侨的基地。

  中央及“中侨委”本着“为侨服务”的理念,“摸着石头过河”,探索破解侨务难题的有效途径,着力做好周到细致的服务工作,既赢得了侨心,又在探路中积累了宝贵的侨务工作经验。

  有效破解系列重大难题,大局侨务初显端倪

  “中侨委”时期大局侨务初露端倪,突出地体现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果敢处理上。这一难题的破解,被誉为“近代以来侨务与外交密切联系在一起最为重大的历史事件”。

  “双重国籍”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指华侨华人既有侨居国的国籍,又有中国国籍,这是按照旧中国国籍法血统主义和居住国国籍法出生地主义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新中国成立后,西方国家千方百计想孤立中国,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企图利用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来挑拨东南亚国家与新中国的关系,致使当时东南亚一些国家由于不了解新中国和新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认为中国的存在是“共产主义的威胁”。

  在当时,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判断和认识是十分清晰的,主张取消“双重国籍”政策。1955年4月22日,历经一年多的谈判,周恩来总理在参加亚非会议期间,代表中国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宣布放弃“双重国籍”,实行单一国籍的政策。根据该条约,凡同时具有双重国籍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此后,中国政府一再申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此举对华侨集中的东南亚国家产生重要影响,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绝大多数华侨都加入了当地国籍。

  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政策,并鼓励华侨自愿选择住在国国籍并尊重他们的权利,这加重了华侨对所选国家的责任感,有利于华侨在国外“落地生根”,长久发展;同时,也是与实行战略转型的国家外交工作相配合,维护好新开创的外交局面。

  泰国老华侨陈振敬先生曾经对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不理解,后来廖承志托蚁美厚先生转话:“加入泰国国籍更有利于你在泰国的事业发展,有了这个前提,你可以做增进中泰友谊的民间大使”。陈振敬先生受此感化,带头加入了泰国国籍。

  “中侨委”时期的侨汇保护及对华侨经济问题的处理,同样体现出当时侨务工作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开阔视野。

  侨汇是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的所得,用以赡养国内亲属的汇款。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侨汇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侨汇既是国内侨眷的生活来源,也是国外广大华侨与祖国联系的一个重要桥梁,更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因而具有重要的政策特质及现实意义。

  作为新中国侨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侨汇政策经历了从“便利侨汇”、到“不得侵犯侨汇”,再到“保障侨汇所有权”的发展过程。

  最早期的侨汇政策,是从为国内归侨侨眷的经济生活服务发轫的。而侨汇一开始就陷入了突出的困境。上世纪五十年代,帝国主义封锁侨汇,禁止华侨寄钱回国。当时国内基层也普遍出现抵制侨汇的思想和做法:收取侨汇,就是接受剥削,是与资产阶级划不清界限。在土地改革中,地方出现了以侨汇多少为标准来划定阶级成分的现象,以及大量侵吞、积压、诈骗侨汇的事件。

  在全国侨区土改中出现的偏差,不但使侨眷减少了侨汇收入,造成了侨乡的不安定,也使国家减少了外汇收入。为了纠正错误,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0年中央颁布《侨汇业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1951年12月,时任“中侨委”副主任的廖承志向中央提出了《坚决纠正侨区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差》的报告。翌年,中共中央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侨汇及华侨投资的报告》。这个报告要求各地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不能侵犯侨汇”的指示,保障侨汇的所有权,以解除侨眷顾虑;正在土改的地区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以国内封建财产为限,不追至国外,侨汇不是封建剥削”等指示。

  即便如此,侨汇问题的合法化,一直到周恩来总理签署“保护侨汇命令”才得以实现。1955年2月23日起在全国各地发布的这份《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规定:华侨接受侨汇是合理合法的,是利国利民的。他们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具有所有权,可以用于自己的生活家用,也可以用于家庭的婚丧嫁娶,至于是否存款,完全根据华侨自愿。

  同时“中侨委”党组和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六条措施,加大侨汇纠偏的力度,从而较为彻底地解决了侨汇问题,保障了华侨的利益。

  针对当时全国实行统购统销,粮油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侨眷遇到侨汇无法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新难题,“中侨委”侨汇科吴昭等同志仿照前苏联成立“国际商店”增加外汇收入的做法,提出了创新、可行的根据“侨汇券”供应统销物质的制度:银行可以根据侨眷所持侨汇的多少,发给侨汇券,侨眷根据侨汇券上记录的数量,购买一定数量的粮、油、糖等统购统销的物资。

  这个办法最后由廖承志报告给周恩来总理。周总理同意并批示请李先念副总理召集有关单位协商新方案的实施办法。1957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指示,正式推行“侨汇券”制度。随后,归侨侨眷凭侨汇收入购买统销物资的政策在各地普遍实行。广东、福建等侨区纷纷开设华侨商店或侨汇物资专柜,向侨汇券持有者供应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侨汇户的物资供应问题,提高了归侨侨眷争取侨汇的积极性。

  这一时期国家对侨汇问题的重视,一方面是“为侨服务”的体现,另一方面侨汇对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和贸易,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侨乡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成为新中国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意义。

  回顾“中侨委”时期的中国侨务,可以发现,这个时期侨务工作的思想理论和方针政策成功地解决了侨务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实质性的重大问题。在这期间,出现了许多华侨送子女回国求学、大批知识分子回国参加建设、爱国华侨回国投资等壮举。一组数据可以说明这种赢得侨心的成果:1950年至1966年,回国求学的华侨学生有6、7万人;全国的侨汇收入为19.7309亿美元;接待和安置的回国定居的华侨有20多万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工作受到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和破坏。1969年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被撤销,侨务工作归属外交部。“中侨委”设立留守处,由外交部代管,直到1978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成立为止。

  (本文采写得到了国侨办离退休领导彭光涵、王棠、赵以敏等同志的大力帮助,特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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