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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保护海外华侨伊始
2012年NO.3 侨务回顾 作者:权好胜

  一、清廷囿于设领护侨有违祖制,多次拒绝他人说辞,落伍世界潮流

  设领护侨是国家之间正常关系的表征之一,在西方早已通行多年。可对封建闭关锁国的清廷来说,却是一件违祖制、难以接受的重大议题,所以就有过多次拒绝的情形发生。

  (一)英使来华肩负护侨使命,颇受冷遇。

  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英国派“英国国王的亲戚,议国事的大臣”马戈尔尼率团来华,到承德欲拜见当时在热河避暑的乾隆。清廷坚持必须行三拜九叩的大礼,英使不肯,双方僵持。龙颜不悦,令其九月初五前启程回国。马戈尔尼返回北京找和珅等交涉,提出九条要求。和珅向他出示了乾隆八月三十日的敕谕。对所提派员常驻北京敕谕写道:“此与天朝体制不合,断不可行。向来西洋各国,有愿来天朝当差之人,原准其来京,但既来之后,即遵用天朝服色,安置堂内,永远不准复回本国,此系天朝定制,想尔国王亦所知悉。今尔国王欲求派一尔国之人,住居京城,既不能若来京当差之西洋人在京居住,不归本国;又不可听其往来常通信息,实为无益之事。……设天朝欲差人常住尔国,亦岂尔国岂能遵行?况西洋诸国甚多,非止尔一国,若俱似尔国恳请派人留京,岂能一一听许?是此事断断难行,岂能因尔国王一人之请,以致更张天朝百余年法度?”在如此傲慢的皇帝面前,英国女王给马戈尔尼的训令:“在中国经商的英国臣民很久以来就多于其他欧洲各国。在这个遥远的国度里,每每被人误解而得不到尊重。……在这等情形下,我对于自己远方的臣民不能不予以应有的关怀,并以一个大国君主的身份有力地要求中国皇帝对于他们的利益予以应有的保护。”

  英国女王的护侨“训令”早于清在新加坡设领80多年,可见在护侨上封建皇帝要比资本主义的女王落后得多。

  (二)洋人说辞,期望设领护侨,多遭拒绝。

  清廷中谁都怕有违祖制,谁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因而,就多次上演几乎相同的一幕:拒绝。

  1844年、1854年英国、法国驻中国官员先后表示,两国应派使互驻,但均遭严词拒绝。清廷说辞是“天朝体制”所碍,但骨子里是对海外子民的蔑视。请听以下对话:1858年中美谈判《天津条约》时,美国代表杜邦向直隶总督谭廷襄说:“中国应派领事驻美,照料华人事宜”。谭答:“敝国习惯,向例不遣使外国。”杜说:“太平洋沿岸贵国人民为数众多,不下数十万。”谭说:“敝国大皇帝抚有万民,区区此类漂流海外者,何暇顾及。”杜说:“此类华人在美开采金矿,率皆富有,似颇有保护之价值。”谭说:“敝国大皇帝之富,不可数计,何暇与此类游民,计及锱铢。”

  上述外国官员的说辞,其动机当然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诸如希望公使常驻北京,掠夺更多的廉价劳动力、就华工问题就近交涉等。但从字面上看,希望互派领事官、保护侨民是一清二楚的。清廷官员拒绝,可见,祖制难违。

  (三)副使撰文,公然贬侮华侨,反对设领。

  刘锡鸿,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的副手。刘在其“偶笔”中说:“不可依袭洋人领事等名目,盖洋人之设领事,原以保卫其众,今华民流落各国各岛者殊不乏人,新旧金山则尤多,其人类皆无赖恶劣,不能谋生于乡里,然后逃之外洋,时有恃众与洋人为难者,亦有犯法为洋官拘禁者,若闻中国有领事往驻,必意为保卫若辈而设,一时赴诉冤抑,辩白曲直,将填塞其门,领事据情转报,置之不理则有所不可,筹而辨之则无事转以生事,尤恐领事中有未甚老练者,偶听一面诉词,便与洋人忿争,激成骑虎难下之势。”他还写道:“今古巴人今于猪仔辄便刑禁惨酷,安知非由其人奸诡惰懒,不严刑不能驱策也。”“总之若辈既已身出化外,即可以化外置之,除其中有业良民,亲属愿备赀往赎者,当亟为办理,余则准以见牛见羊之义而已,防杜后患,则饬地方官认真严缉拐匪而已,不必特设领事,致他时事多棘手也。”刘锡鸿反对设领护侨,源于他落伍的华侨观及其背后的保守势力。

  二、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清廷允许中国居民出国,护侨出现转机

  (一)《北京条约》签订,中国居民移居他国不再非法。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在华侨问题上的立场出现松动。

  首先,广东允许“立约出国”。1858年已投降英法联军的广东巡抚柏贵出示公告,允许居民“任便与外国人立约出国”。两广总督劳崇光亦承认外国在广东招工合法,并协助英国在广州开办了招工所。他认为:“出洋承工有裨贫民生计,愿者可令其与洋人立约前往。”

  接着,清廷签城下之盟,同意子民移居他国。1860年10月,英法联军占领北京,当月24日、25日在京抚夷的奕䜣与英、法代表分别签订《北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的原文是这样的:“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白纸黑字,结束了中国人移居他国非法的历史。中国的封建势力在西方殖民势力的胁迫下退让了。某种意义上,向外移民不仅是西方掠夺殖民地的需要,亦是中国社会内部的需求。

  (二)地方官吏陈情,奏请朝廷设领护侨。

  出国合法化、出国人数迅速增加、华侨在海外的经济状况日益好转,引起一些地方官对保护华侨、获取贸易利益的关注,因而奏请设领护侨。例如:广东巡抚蒋益澧,1866年上奏朝廷,欧美诸国“凡商贾经营数万里外,彼国特设官维持而调护之,是以上下之情通而内外之气聚。内地闽粤等省,赴外洋经商者人非不多,如新加坡约有内地十余万人,新老金山约有内地二十余万人,槟榔屿、加拉巴约有内地数万人。和约中原载彼此遣使通好,若得忠义使臣前往各处,联络羁维,居恒可以窥彼腹心,缓急亦可藉资指臂。”其主张有点“师夷长技”的味道—人家西方设领护侨,我们有那么多子民在海外,为什么不学他们也设官保护与监督呢?

  还如,江苏布政使丁日昌于1867年在《自强变法条陈》中写道:“若中国精选忠勇才干官员,如彼国之领事,至该处妥为经理,凡海外贸易皆官为之扶持维系,商之害官为厘剔,商之利官不与闻,则中国出洋之人必系联故乡,不忍为外国之用,而中国之气日振。仍令该员于该处华人,访其有奇技异能、能制造船械及驾驶轮船并精习洋枪兵法之人,给资送回中国,以收指臂之用。”

  再如1874年,福建巡抚王凯运建议在海外华埠设官招华商到内地贸易,打破外商垄断,“不受洋人抑勒,是又暗收利权”。

  在地方官呼吁设领护侨的同时,朝廷重臣曾国藩、李鸿章等也与之呼应,不过,他们把着眼点放在了日本。李鸿章认为,西洋国家远在万里之外,且华人经商者甚少,不必急于派员常驻。而东方之日本长崎等地,江、浙、闽商者极多,距离又近,应设领事“管束我国商民,藉以侦探彼族动静,而设法联络牵制之。”曾氏亦持相同观点:“似须仿照领事之例,中国派员驻扎日本,约束内地商民。”

  郭嵩焘在出使英国前夕曾认为华商尚未在欧经营贸易,公使无事可做。出使途经新加坡等华埠后,使他念流寓于南洋,并上奏朝廷“中国流寓经商人民共计数十万人,应分别设立领事,以资弹压。”

  以上陈情与建言,道出了设领护侨之鉴、之需、之利,实为有感而发,忠君、护侨之情溢于言表,对推动设领护侨功莫大焉。

  (三)清廷设立机构,与外签订条约意在护侨。

  《北京条约》签订后,晚清政府在新设立的总理衙门中设了侨务部门,渐次拉开护侨的帷幕,首要表现在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中均有设领护侨的条款。

  1.多个《天津条约》均有设领内容。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与英、法、美、俄等国先后签订的《天津条约》都写有设立领事的条款。中英《天津条约》第七款规定:“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与官,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应一律无异。”

  2. 签《续定招工章程》详立护侨条款。该条约是总理衙门成立后1861年与英法启动谈判的,1866年3月5日在北京签字,历时五年。这是一份由清廷主动提出、自拟文本,经艰苦谈判达成的一份保护华工的条约(详见笔者撰文《晚清政府第一个侨务部门的设立与〈续定招工章程〉》,本刊2010年第1期)。

  3.《蒲安臣条约》明定互设领事。该条约是美国人蒲安臣代表清廷与美国政府在美国签订的。蒲安臣乃卸任的美国驻华公使,于1867年被清廷任命为“办理各国中外交涉大臣”。1868年2月,30人的“中国使团”在蒲的率领下出访美、英、法、普、俄等国。并于同年7月签订了《蒲安臣条约》,美国有人称之为《贱价劳力公约》。该条约规定,清政府得在美国各埠设置领事,美国当照各国例予以优待。

  三、多次护侨行动在前,新加坡设领于后

  晚清政府不仅在与多国签订的协议中承诺设领护侨,而在设领之前已采取多次护侨行动。

  (一)严厉打击拐匪,澳门苦力贸易落幕。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拐卖华工的勾当日益猖獗,引起沿海多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清廷的重视。1852年,厦门群众集会游行,要求严惩拐匪。1857年,苏松太道员薛焕照会美、英等国驻沪领事:“据悉若干洋商准备大量收集中国民人,送上洋船运往外国。……本道身为地方要员,职责所在,对此弊害自应加以防止,理咨请阁下转知贵国民人,诱骗本国民人离其国土乃非法行为,违反了彼等居住中国所根据之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使广东地区的拐卖活动更加肆无忌惮,因而也激起更大的民愤。1859年,广州商界要求英国领事出面制止拐贩人口的暴行。英国领事在报告中不无担忧地称:“在本口岸,与苦力贸易有关系的欺诈和暴力行为,最近一个时期,达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以致居民普遍感到惊惶。随之而来的是群情激昂,大有起而闹事之势。”两广总督瑞麟、广东巡抚蒋益澧1866年底对情况描述如下:“……惟粤东近日诱拐人口出洋之案,屡见迭出,甚至伙众设计,诱拐妇女幼孩,一落外国火船,即带至香港澳门等处,转贩诸岛,远涉数万里之外,莫可追寻。”他们奏请朝廷,授权他们对主犯就地斩首,从犯绞杀,而无需报刑部批准。朝廷很快批准了他们提出的打拐措施。但这些措施起初效果不佳,直到1872年,瑞麟采取的打击与派舰船巡江切断运输线的办法逐渐取得成效。据1873年11月美国驻京代办卫廉士的报告称:“广州当局采取了阻止各种苦力进入澳门的严厉措施,以便尽可能地禁止那些可能已订契约的人出国。我听说,凡人贩子和拐匪一经拿获,便立即处死,这就使得这种买卖相当危险,损失惨重,猪仔馆已十室九空。”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澳门总督杰留尔里奥于1873年12月27日宣布废止澳门的苦力贸易。1874年3月27日,肆虐了三十多年的苦力贸易终于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二)派团赴古巴调查,保护旅古华工。

  古巴,当时为西班牙的殖民地,1847年即有约800名被拐骗的华工被运到古巴,到1874年时岛上的华工大约14.3万,他们中80%是被绑拐或诱骗的。当时从中国东南沿海到古巴, “热带海洋上荡漾百余日,水手之虐待,饮食之不洁,身体及精神之痛苦,故其死亡率令人可惊,多者占全数之半,少则百分之十五”。到甘蔗种植场等劳作场地后,“……日未出而起,夜过半而眠,所食粗粟大蕉,所穿短褐不完。稍有违命,轻则拳打足踢,重则收监施刑。或私逃隐匿,则置之死地,或交官工所迫作苦工或由官工所发售,狠毒苛刻,擢发难数。”有的主人甚至说:“只管打中国人,打死一个再买十个,不必爱惜他们。”被打死、累死和被迫自杀的难以计数。

  西方国家因在招募华工问题上的利益之争,导致美国公使、美英法荷德领事照会清廷及中国地方官,要求禁止西班牙贩运华工至古巴。华工的悲惨遭遇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清廷与西班牙几经交涉,双方于1873年10月22日达成关于古巴华工四条协议。西班牙同意清廷派员前往古巴调查华工情形。

  清廷遂于1873年令刑部主事陈兰彬赴美途中前往古巴调查。陈兰彬等人于1874年3月抵达哈瓦纳后,查访了古巴的卖人行、监狱以及种植园、制糖厂,听取了1726名华工的口述,收得由1665人联名或单独签名的陈情呈词85件。这些材料记录了华工遭受的非人待遇和诸般困苦以及许多死于非命的华工案例。这次调查使清廷认识到旅古华工“均没自主,以谋生计”,朝廷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海外华工。清廷于1875年命陈为出使美、西、秘公使,从而拉开遣使设领的序幕。1877年11月17日中西达成《会订古巴条款》16条,其中规定:“清政府派遣总领事、副领事等驻扎古巴哈瓦纳等地,以保护在古巴华民”。

  派团赴古巴调查及最后达成有关条款是晚清护侨的重大事件,它始于在新加坡设领之前。

  (三)谴责秘鲁虐华暴行,签约保护华工。

  据文献记载,1847年就有华工到秘鲁做工。清廷与秘鲁交涉华工受虐起缘于旅秘华工的控告。1869年,江苏巡抚丁日昌给总理衙门写信,揭露秘鲁猪仔船的桩桩罪恶,报告在秘鲁“三万孤寒”华工请求。清廷后又收到英美驻华公使就同类事件给清廷的照会。外国人评说:“秘鲁对这些天朝的儿子们来说,简直是一座无边的地狱,他们的汗和血使谷地河水也为之暴涨。”

  秘鲁与中国并未签约,是不可在中国招工的。1873年,秘鲁派使来华,希望同中国签约以取得招工的权利。经三轮会谈达成协议,于1874年6月26日签订《中秘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及《中秘移民协约》。条约中有关保护华工的条款有五个方面:“两国均彼此交换外交领事等官保护其民”;“中国派员前往秘国,将华民情形彻底查办”;“两国皆承认其民人有自由游历或久居之权利。现经两国政府严行禁止,不准在澳门地方及各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凡华工合同已经期满及有愿回国者,即当令雇主出资送回”;“中国臣民在秘国,应享有与秘国民人出庭之同等维护权利”。这些条款的达成,显然是清廷在护侨方面的一个重大胜利。秘国政府急于掠夺华工,于当年十月即批准了该条约。

  中国政府收到容闳报回的《秘鲁华工口供册》及美国人的信函、证词后,推迟换约。但在英国公使威妥玛的干预下,清政府作出让步,于1876年2月完成了批准书的互换。中秘两国关于华工受虐的交涉落下了帷幕,晚清在保护海外华侨的史册上又写下了重重一笔。

  在古巴、秘鲁事件后,清廷进一步认识到在这些国家“若不派员驻扎,随时设法拯救,不独无以对中国被虐待之民,且令各国见之亦将谓中国漠视民命。”从而翌年在新加坡开设领事馆,揭开了设领护侨新的一页。

  在一次研讨会上,有位学者提出:推动中国驻新加坡领事馆创立之事表明,郭嵩焘不仅是驻外使节第一人,也是我国领事馆制度发轫第一人,更是晚清政府官员中保护海外华侨第一人。

  郭嵩焘(1818—1891)对晚清侨务的贡献已有人专门论述,本文不多涉及,仅就“第一人”另有看法。笔者认为,在新加坡设领事馆不是晚清护侨行动的开始。设领护侨非一人之功,郭嵩焘亦非头功,况且在设领前清廷已有多宗护侨行动。因此,以推动在新加坡设领就赠其“第一人”的桂冠有点含金量不足。-(作者系北京华文学院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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