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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侨的新起点
2004年No.3 侨务评说 作者:本刊评论员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0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大侨界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和爱护,标志着侨务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一贯的重要政策,我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3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法律的贯彻实施。为了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人大、政协、侨联等有关部门,对侨法的普及宣传、组织协调和执法落实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使这部法得到较切实的贯彻实施,较好地保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对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广泛好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外侨情有了很大变化,《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一些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规范,因此需要对《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充实。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署第三十九号令予以公布施行。

  国务院侨办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于2002年4月22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共增加了18个条款,修改了15个条款,删除了10个条款。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着重于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加大了护侨的力度,这将对依法护侨起到保证作用。对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照顾有所淡化,今后对归侨侨眷还要根据他们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但照顾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确属归侨侨眷特有的而国内其他公民所不具有的方面,而且这种照顾要和国家的改革措施、办法相适应。《实施办法》中有关适当照顾的条款,较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

  新颁布的《实施办法》,为我们更好地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完善、更成熟的法律保障;同时,对各级侨办贯彻实施《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懈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侨办责无旁贷的职责,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新颁行的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侨办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贯彻实施《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工作的力度。

  第一,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办将联合中央四侨共同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地方各级侨办也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有一定声势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侨法,提高全社会的侨务法律意识;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到政府、法制众多部门,他们的重视、支持和贯彻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各级侨办要继续会同人大、政协、侨联,多向有关部门宣传侨法,增强有关部门的侨务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对归侨侨眷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快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广东、云南、海南、重庆、浙江、湖北、辽宁、吉林、安徽、江西等省市已完成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并重新颁布。(下转第5页)

  (上接第1页)尚未完成《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的省(市、区)侨办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实施办法》,抓紧修订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以使《保护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侨办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近些年来,各地侨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与《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今年下半年,我们拟将1999年以来制定的涉侨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性涉侨法规、规章)汇编成册,供各地参考,以推动侨法的贯彻实施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第四,各级侨办要加大对实施侨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具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侨办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工作职能,把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共同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执法检查,各级侨办要在一定时期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加大处理典型侵权案件的力度,以扩大依法护侨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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