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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入出境的法律制度评析
2018年NO.1 热点聚焦 作者:严武龙

  今年2月1日起,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其中一项是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具体内容包括: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政策措施对外公布后,受到海外华人广泛关注。

  现行法律法规对外籍华人入出境作出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是规范出入境管理和出入境活动的基本法律,法律专设了“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两章三十五条对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作了规定。配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专门对签证签发和外国人停留居留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外籍华人是外国人,在中国入出境及居留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条例》相关规定。

  除了持外国护照外,外国人入境中国,应当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其他入境许可证明还包括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证等。以下主要介绍三类外籍华人入境中国的许可证明:

  签证。签证的签发机关一般是驻外使领馆,《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签证签发机关不仅限于驻外使领馆。《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等,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因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也属于签证签发机关,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签证,主要针对的是入境以后的外国人,这就比较容易理解公安部2月1日实施的政策中包括由公安机关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便利的内容。

  签证的登记项目中有以下内容比较关键:1.签证种类。依据外国人来华的不同事由,签证签发机关签发不同类别的签证。《条例》规定了12个类别的签证,其中4个新增签证种类与外籍华人关系密切,包括:Q1、Q2字签证针对家庭团聚、寄养未成年子女及短期探亲人员;M字签证针对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人员;R字签证针对国家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S1、S2字签证针对从事私人事务人员。了解了以上规定,就比较容易理解公安部2月1日起实施的签证政策针对外籍华人的事由包括: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2.签证有效期。《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条例》没有规定签证有效期的上限,实践中目前签证签发最长有效期为10年,签证签发机关主要根据申请事由、申请人实际需要以及签证管理规定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签证。公安部2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中对签证有效期规定为5年以内,即签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3.入境次数。入境次数是指允许进入中国边境的次数,注明“多次入境”的签证是对进入中国边境的次数没有限制,可以多次入境。公安部2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中对签证入境次数为“多次入境”。4.签证停留期限。签证上标明的停留期限是指一次入境后允许在中国停留的最长时间,如注明“30日”,则允许入境后停留30日,如30日后未按规定出境,则构成违法行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签证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即180日是最长停留期限。实践中,一些外籍华人在停留期即将到期前,采取出境一次后再次入境以便可以重新计算停留期的做法。其实,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籍华人在停留期即将到期前,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根本不需要采取出境后再次入境的做法。

  居留许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实践中,外国人居留证件并不是单独的证件,而是和签证一样附着在护照上,名称上有“居留许可”字样。一些外籍华人往往把“居留许可”误认为签证,其实两者在文字表述上有明显的区别。外籍华人持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可以在中国境内居留,也可以凭“居留许可”出入中国国境。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条例》规定了居留证件共有5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外籍华人。此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对外籍华人签发居留证件时,对年满60周岁和不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给予一次性签发不超过3年的居留许可,其他外籍华人给予一次性签发不超过2年的居留许可。因居留证件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此次公安部2月1日实施的政策中,规定了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但“5年以内”并不等于“5年”,新政实施后,外籍华人相应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会完全相同。

  永久居留。永久居留资格被俗称为“绿卡”,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可以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永久居留证件出入中国国境。现行永久居留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主要分为以下5类:1.投资类,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对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符合额度要求。2.任职类,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任职单位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3.特殊人才类,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中国特别需要的。4.婚姻类,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5.投靠类,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出台便利外籍华人入出境的政策措施

  2013年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确立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安部等部门在执行法律和《条例》工作中,相继采取了包括为外籍华人在内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的一些政策措施。除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签证、居留许可便利政策外,还包括:

  实施过境免签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桂林、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厦门、武汉、哈尔滨、青岛、长沙等城市的11个航空口岸对53个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以及辽宁省部分口岸对53个国家人员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以上政策适用于包括外籍华人在内的外籍人士前往第三国并持已订妥座位的联程机票,经停中国上述城市可按规定免签证停留72小时或144小时。

  实施出入境政策试点。公安部从2016年起实施支持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东自贸区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试点,专门对外籍华人提供政策便利: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以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2017年2月,公安部决定将对外籍华人提供永久居留和长期居留、签证的便利政策扩大到国家有关自贸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有关区域包括:天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京津冀和安徽省、广东省、四川省及沈阳市、武汉市、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2017年10月,公安部将为外籍华人提供政策便利的试点范围又扩大到:福建自贸区,广东珠三角、江苏苏南、浙江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吉林长春新区等区域。

  改革永久居留制度。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意见》积极回应外籍华人的呼声,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工作、在华投资和有突出贡献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也降低申请条件。同时《意见》还提出,对那些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根据《意见》精神,《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有效推进。从2017年6月起,公安部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改革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照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设计,方便持证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进一步推动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

  外籍华人是外国人,但在来华入出境方面不应简单将他们视同一般外国人,外籍华人大多在中国境内有亲属或各种事务性联系交流,有经常性来华入出境的客观需求,外籍华人入出境便利问题也一直是海外侨界普遍反映的集中问题,因此,还需要继续推动为他们来华入出境提供更大便利。从侨务部门角度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在制度层面推动出台更多便利性出入境政策。《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在《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外籍华人合法、合理、合情的诉求,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外交部的沟通协调,推动公安部、外交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外籍华人来华入出境的客观需求,出台更多便利性政策措施。

  在执行层面推动落实外籍华人出入境便利政策。出入境管理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有关便利外籍华人出入境政策措施,做好与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执行层面上落实外籍华人出入境便利政策。公安部2月1日实施的政策可以为外籍华人分别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5年以内”既包括5年,也可以是4年、3年、2年或者1年,有效期的伸缩空间相当大。因此,在政策执行层面做好相关推动工作尤为重要。

  向外籍华人广泛、准确宣传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外籍华人是各级侨务部门工作服务对象,应借助“请进来”“走出去”联谊交流之机、借助侨务部门的网站、微信等多媒体平台,加大向海外华侨华人广泛宣传《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惠侨出入境政策措施。在广泛宣传基础上,准确解读出入境法律法规政策,让外籍华人了解掌握和熟练运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出入境便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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