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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新增内容述要
2004年No.3 特别报道 作者:姚秀芝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日前,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共增加了18个条款,修改了15个条款,删除了10个条款。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修改或增加了新的内容:

  1.明确了外籍华人在华眷属的侨眷身份,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外籍华人在华眷属的合法权益。

  增加了第三条关于“华侨、归侨去世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过去,对外籍华人在华眷属,各地侨务部门都按有关政策规定,视同侨眷对待,但法律、法规上没有予以明确。这次用间接的表述方法明确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这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更好地保护外籍华人在华眷属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2.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将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根据现行《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的规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并突出了县级以上侨务工作机构的相关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各级侨办明确的职责和有关部门的有力配合,将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3.征用华侨农、林场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依法补偿。

  鉴于前几年华侨农、林场的土地被非法侵占的现象较为突出的情况,第九条增加了“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的内容。明确了征用华侨农场、林场的土地,不管是谁,即使是政府,都必须依法征用、依法补偿。有利于保障华侨农、林场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

  4.帮困扶贫,扶持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增加了第十一条关于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依法保障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救济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活,切实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并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弱势群体给予扶助。

  5.历史遗留的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被拆迁者,有望退还使用权的问题。

  第十六条关于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中增加了“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是指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由政府发还产权给归侨、侨眷,使用权长期没有得到落实的出租房屋。现在,政府下决心解决这类房屋涉及到的问题,将有助于推动侨房政策的彻底落实。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利于留住华侨在祖国的“根”,对于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具有重要意义。

  6.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入学。

  第十七条增加了“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内容。这是针对当前华侨子女到国内就读日益增多的实际需求所作的规定,对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视同当地居民子女,有利于团结、争取华侨特别是高层次的海外原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7.在境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等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内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这一规定与当前国家养老制度、医疗改革的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并根据其特点作了相应的规范,体现了国家保障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等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归侨、侨眷职工离休、退休后,不论其在境内居住还是在境外居住,都一视同仁,享受应享受的待遇。

  8.新增第二十八条,专门对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处罚规定。该规定,有十分重要意义,可以保证侨务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作者系国侨办政研司助理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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