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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分裂国家法》的体会
2005年No.3 特别报道 作者:陈动

  《反分裂国家法》公布之后,正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是非常重要的。

  一、立法的背景

  大背景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台湾岛内的因素,另一个是大陆的因素。

  在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益猖獗,存在着近期内出现实质性分裂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导致两岸关系空前紧张。

  在台湾当局的主导和推动之下,“台独”活动在分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特别是2003年下半年以来,岛内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情况:

  首先是陈水扁当局完成了“公投”立法和“公投”实践(“台独”势力已经实现了他们的策略性目标),并且制定了“台独”时间表,提出要在2006年完成“制宪”、2008年施行“新宪法”(这是实质性“台独”的目标)。这些事实表明,“台独”活动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要在法律层面上搞“台独”。

  其次是台湾的主要在野党也不再坚持“反独”的政治立场。当时的国亲联盟就明确表示放弃充当“反独安全阀”的角色。国民党还声明,两岸关系是“一边一国”、“不排除台独选项”等等。尽管这可能是所谓的“选举语言”,但是在客观上确实为“台独”活动推波助澜,在岛内民众中造成非常坏的影响,使人误以为“台独”是大势所趋。照此发展下去,台湾岛内就没有制约“台独”分裂活动的力量,实质性“台独”就有可能出现。

  上述情况,使得两岸关系空前紧张,如果不适时加以应对,就可能会出现两岸人民和海外侨胞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从大陆方面来看,我们需要重新掌握主导权,打破两岸目前的僵局,开创两岸关系的新局面。

  首先,大陆在本世纪初的首要战略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台独”活动已经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既定目标。

  其次,台湾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问题,对出现实质性分裂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我们绝对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大家都知道,主张“台独”的,在台湾民众中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台湾民众是赞同“维持现状”的。多数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有顾虑、有异议,对此我们表示理解和尊重,愿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愿意通过交流来取得共识;但是,我们绝对不可能认同或接受“台独”的分裂诉求。

  过去,我们对台工作主要是依靠政策。“台独”势力却一再歪曲和攻击我们对台的方针政策,说什么这只是共产党的“一党之私”;说什么“共产党的政策是会变的”;说我们反对“台独”的决心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空包弹”。这些言论在台湾民众中产生了误导视听的负面效应。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必须主动出击,打破政治僵局;必须排除“台独”活动的干扰,把两岸关系引向健康的道路,消除战争的危险,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只有这样做,才符合我们一再强调的“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的主张。既然我们过去所做的政策宣示,还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就有必要采取其它手段。因此,人们就不约而同地考虑到采取法律手段。

  二、立法的用意

  立法的用意也是两个。

  第一,强调“维持现状”。

  “维持现状”是本法的最低目标和基本用意。

  有人可能会问,本法的第一条不是已经写明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了吗?没错,法条上是这样写的。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台独”分裂国家行为的实质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要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吗?

  众所周知,在两岸关系方面,现在大多数台湾民众是希望“维持现状”的,但是其中很多人对“什么是现状”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民进党当局一再说,“现状”就是“台湾事实上已经独立”;国民党则说,“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这些,都是似是而非的解释,连“急独”的人都不相信。

  贾庆林同志今年1月28日说,“尽管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关系的现状。”这是我们第一次对两岸关系做出明确的定位,本法也采用这样的定位。而这个定位,是符合历史事实和法律的,同时也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其实,台湾方面的法律也是这样定位的,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当局现在已经束之高阁的“《国家统一纲领》”当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法律表述。套用一下台湾的用语:这个定位,是两岸的“最大公约数”。

  我们强调“维持现状”,有这么几层用意:

  首先,最直接的用意,就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台独”活动就是要改变两岸关系的现状,造成分裂国家的事实。“台独”是破坏两岸关系现状的最大威胁,所以我们说“‘台独’没有和平,分裂没有稳定”(5·17声明)。正是为了“维持现状”,所以本法有了第八条规定。这条规定,完全是“台独”势力“逼”出来的。台湾不是有人提出来,要让反分裂法“形同具文”吗?这话说对了一半,如果没有分裂国家的行为出现,这条规定确实就不会被使用——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的“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它绝对不会“形同具文”,我们希望它只是“备而不用”,与此同时,我们要全力贯彻和施行本法的其他条文。

  其次,表达我们尊重台湾人民的诚意。既然大多数台湾民众一时还无法接受我们的统一诉求,我们也不会强迫他们立即接受。两岸人民毕竟是手足兄弟,有骨肉之情。彼此之间的分歧,可通过相互交流和谅解来化解,但这需要时间。在两岸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我们尊重和同意台湾大多数民众“维持现状”的想法。

  第二,强调“维护和平统一的前景”。

  这是本法更高层次的目标和用意。“维持现状”是“维护和平统一”的基础,只有维持现状才有可能 “和平统一”。“维持现状”只是暂时的目标,实现“和平统一”才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终极目标。在两岸对统一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之前,我们就必须维护“和平统一”的前景,为将来的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在使用和平的方式这一点上,应当说,是能够反映和代表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最大利益和愿望的,同时也符合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期待。问题在于,规定“统一”的前景是否合适?这本来不是问题,但是近年来“台独”势力把它炮制为一个问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最终自然是要统一的,两岸的统一,是台湾惟一的选择。这不是我们强加给台湾人民的,是历史和现状已经决定的,也是两岸现行法律都明文确定的。既然两岸在法律上都确认“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就不存在所谓“吞并”的问题。所以,本法第五条再次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大陆学者陈孔立把它概括为:“一个中国,尚未统一,不许分裂”。世界上是没有哪个主权国家能够容忍国家长期不统一的。

  在本法当中,我们并没有直接把“一国两制”写进去,但是同时也表明了我们的立场和态度,一是写进“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表明我们认为“一国两制”仍然是目前所能够想到的最佳办法;二是在第七条规定两岸通过平等协商和谈判,来解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等相关问题,这就为统一的方式和安排等预留了空间,只要台湾方面能够拿出更好的方案,我们也能够接受。

  为了维护“和平统一的前景”,本法还在第六条规定了“鼓励和推动”两岸关系的五项措施,同时还特别强调“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只有通过交流,发展两岸关系,才能增加相互了解,增加互信,化解矛盾,形成共识,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

  这部法律的名称虽然叫做《反分裂国家法》,但是它的内容远远超出反对和遏制“台独”的范围,实际上是一部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法的雏形。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这里需要指出一点,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仅仅是开创两岸关系新局面的一个开端,能不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还要依靠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当然也包括在座的各位同胞以及全体华侨华人的共同努力。

  本法的用意,如果用简练的语言来概括,那就是胡锦涛同志所说的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我们学习这部法律,必须结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才能真正领会和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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