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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侨服务的大事
2012年NO.4 特别报道 作者:钟欣

  编者按: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该法第十四条对华侨在中国境内凭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侨胞的重要问题,是中国政府在“为侨服务”方面所取得的重大突破。为了了解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相关情况,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任启亮。

  记者: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任启亮:近年来侨情发展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华侨与国内的联系更加紧密,越来越多的华侨选择在国内居住、工作、学习、生活。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办理回国定居外,华侨不符合办理落户申领国内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华侨在国内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是中国护照。但他们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往往被国内一些部门和单位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近些年华侨反映身份证件的问题较为集中和普遍。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件问题。

  记者: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什么亮点?

  任启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在立法上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可以凭护照证明身份,也解决了华侨身份证件在法律衔接上的问题。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这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就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记者:在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过程中,国务院侨办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任启亮:针对华侨普遍反映的无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事不便的问题,从2008年2月开始,国务院侨办主动与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大小8场座谈会,提出多种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件问题。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立法过程中,国务院侨办主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召开座谈会,达成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对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进行表述的共识。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部门对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国务院侨办反复向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最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过程中,第十四条得以顺利通过。

  记者: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在表述上有什么特点?

  任启亮:法律条款的表述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方式,列举的主要是华侨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事务,分别是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七项事务。由于华侨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办理的事务远不止以上七项,法律条款又不可能列举所有的事务,因此以“等”的表述来涵盖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事务。

  记者:此前中国就华侨以护照证明身份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任启亮:一些部门对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有过政策规定。比如在金融方面,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比如在社会保险方面,经国务院侨办积极推动,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并规定了华侨以护照号码编排社会保障号码。再比如,公安部2008年5月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2009年12月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规章适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应该说,这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也是将实践中实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通过立法来推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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