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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护侨意识 耐心处理纠纷
——解决侨房拆迁纠纷的感受
2006年No.2 心得体会 作者:洪茂荣 徐年瑞

  2005年5月31日,加拿大籍华人陈艾伦女士从加拿大给景德镇市侨办发来传真,诉说其父母的私房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被景德镇市民营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拆了,未得到合理补偿。市侨办非常重视,派侨务科同志前往工地察看和了解情况。经几天深入调查,摸清了情况: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陈艾伦父母陈炳坤、蔡祥兴的一幢砖木结构私房也在被拆迁的红线范围之内。民营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同陈炳坤经过多次的协商,未达成协议。开发商只同意陈炳坤原建84m2砖木房屋,按1:1的比例补偿。而对于搭建棚屋50m2以每平方300元给予现金补偿,业主对此不同意,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后来,开发商挖地基,挖到陈艾伦的父母私房的墙边,房地产开发公司考虑到陈炳坤私房如果不拆除,有安全隐患,在动员民工搬走后,没有同房主进行最后协商的情况下,派人把其私房给推倒,发生了拆迁纠纷。

  为了解决双方纠纷,市侨办同市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艾伦的父母进行了首次协商,双方都各持己见。市侨办考虑归侨侨眷的私房被拆迁,在补偿方面应按“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给予一定优惠,多次同开发商说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3条和《江西省〈保护法〉实施办法》19条,要求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开发商同意,但是如何予以适当照顾,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觉得只有多方协商才能解决,于是负责邀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商、业主在一起协商。经过长时间商谈,开发商做出了一点让步,答应多补偿一点,但房主陈炳坤觉得让的太少了,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此后,侨眷陈炳坤多次来办信访,经我们多次做工作,讲明民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参与城市建设,有利于美化瓷都;我们应当适当照顾归侨侨眷利益,依法护侨,但并不是全部造价低棚屋都要按钢筋水泥结构面积予以补偿,陈炳坤表示愿意再让一步。我们又负责邀请了市土地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商、业主进行新一轮协商。协商会之前,各单位的负责人对开发商和业主分别进行了协调。市土地局对开发商有一定影响力,有利于说服开发商给侨眷拆迁户适当增加补偿。由于事先有了充分酝酿,在协商会上双方分别作了让步,开发商同意补偿给陈艾伦父母新建住房一套面积104m2,价值12.48万元人民币,比原补偿多4.42万元,陈炳坤也表示接受。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这一纠纷最终圆满解决,维护了侨眷的合法利益。

  通过这次解决侨房拆迁纠纷,我们充分地认识到解决侨房拆迁纠纷要做好三点:一是认真学习“侨法”,依法护侨。我们和开发商、业主、土地局、拆迁办共同学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提高大家认识,使开发商和有关部门认识到对归侨侨眷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不能只按一般规定补偿;对被拆迁归侨反复解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中“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内涵,讲明并非低价棚屋也要全部按钢筋混凝土补偿的道理。二是增强爱侨之心,深入调查,耐心做工作。分管领导先后找开发商谈10多次,找侨眷谈心10多次,开协调会3次,摸索解决方法,不怕麻烦,直到问题妥善解决为止。三是邀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相互配合多做工作,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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