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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侨务法学研究 推进侨务立法实践
———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2014年NO.4 研究与探讨 作者: 刘浩鑫、许国梁

  7月18日,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与暨南大学联合在广州举办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外交学院、浙江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福建社科院、重庆社科院等近20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华侨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专局、中国侨联以及广东、浙江、上海、广西、福建等部分地方涉侨部门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何亚非出席研讨会并作主旨讲话。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司长董传杰参会并主持开幕式。暨南大学校长胡军,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广东省侨办党组副书记、巡视员陈仰豪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何亚非副主任在讲话中介绍了近年来国务院侨办开展侨务法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侨务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指出了侨务法治建设的工作方向,提出了开展侨务法治理论研究的重点,希望侨务实务部门和专家研究机构协同创新,促进侨务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暨南大学要发挥好“侨校”和学科资源优势,积极推动成立中国侨务法学研究会,团结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的法学专家学者,为加强侨务法治建设发挥好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研讨会设置了“侨务政策法律体系建设”、“国际移民与中国侨务法治”、“华侨权益保护的法治思维”、“侨务管理与服务法律制度”等四个单元。开幕式后,与会专家学者和侨务工作者围绕四个单元的主题进行深入研讨,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侨务政策法律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华侨委法案室主任毛起雄从推进侨务立法、涉侨法律监督、侨务法律法规宣传和侨胞民生问题调研等方面回顾和分析了全国人大华侨委的作用和工作方向,提出已形成“有中国特色涉侨法律体系”的观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认为我国侨务法治建设目前存在尚未形成完备侨务法律体系,缺少详实侨务法律法规体系规划,侨务法律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一般法律考虑侨务因素不够,侨务法律适应性差、操作性不强、规定有歧义,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建议要多学科、多角度地探索侨务法律的立法思想、立法协调、沟通机制、立法模式、立法层次和法律制度,外籍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法律地位等侨务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张岩介绍了侨联在侨务法治建设进程中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情况和成效,提出尽快修订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有关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研究出台保护华侨权益的全国性规范文件的建议。

  广东省侨办副主任林琳介绍了广东侨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认为广东已初步形成侨务政策法规体系,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建设,构建起由综合性侨务法规、单项侨务法规和政府侨务规章组成的,覆盖侨务工作全领域的比较完整的侨务政策法规范畴。

  广东省侨办副处长梁辉荣以广东省为例,分析了加强侨务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完善涉侨法规体系的途径。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春莲以某华侨祖宅被征收为例,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阐释了征收华侨祖宅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其补偿问题。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金泳锋分析了地方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的方向。

  国际移民与中国侨务法治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学院教授、副院长陈奕平分析了世情国情侨情新形势对侨务工作的新要求和侨民战略理论对侨务法制建设的启示,认为侨务法制建设应联合各部门进行大协作,涉侨立法对象应该逐步扩大,侨务法制建设应纳入国家安全和总体外交战略体系。

  外交学院教授夏丽萍认为世界城市移民管理经验对我国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启示:态度开放积极;法律法规需及时更新,并增强可操作性;做好外国人管理的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颁发外国人管理号码或登记卡,并加强有关数据统计;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需进一步加强;提供多语种市政信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荆长岭认为国际向内移民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型,中国应顺应潮流,立足国情,借鉴他国经验,以吸纳高端移民为重点,按照一定逻辑路线和标准,细化、完善本国向内移民法律机制。

  暨南大学社科部教授、中印比较研究所所长贾海涛介绍了美国移民法的修改与移民政策的变动,分析了美国移民法的修改对印度移民的影响、美国对印度人的移民政策、印度移民涌入美国及其在美国的崛起、美国印度人对印度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印度国籍法的调整等情况。

  英国欧英律师事务所主任焦建功以英国永久居留法律制度为主题,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永辉以移民新背景下我国侨务法的挑战为主题,澳洲悉尼澳瑞移民教育中心杨波以近年来国际移民政策法律变化新趋势为主题,分别进行主题发言。

  华侨权益保护的法治思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达松对两岸华侨投资促进与权益保护进行分析对比,认为台湾地区在出资形式、投资范围、配套服务、产业结构、司法环境上值得大陆借鉴,并重点提到,台湾的华侨投资范围超出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且有很多配套服务,例如华侨银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华侨保护立法现状,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保护范围以及保护力度有限,难以满足时代发展及国际形势变幻背景下我国华侨保护的需要,并从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等方面提出完善华侨保护立法的建议。

  重庆社科院研究员丁新正对实施中亚战略与保护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侨华人权益提出如下建议: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全方位谋划,以我为主,充分利用在上合组织和亚信等平台,依法保护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侨华人权益,也可以借鉴美国“巧实力”战略维护国家利益;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侨华人要遵守当地法律和尊重当地风俗,树立正面形象;国家要真正做好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侨华人的后盾。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胡鹏翔分析了农村和城镇华侨房屋土地权益状况及法律,认为在侨务政策下,华侨房屋土地权益的法律设计可以遵循“一视同仁、适当优惠”原则,分别对农村和城镇的华侨房屋土地权益的设计提出具体的建议。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国安认为我国在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存在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不够强、专门立法和领事保护立法缺失、国籍法和海外执法能力局限等问题,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海外华侨的各种权益,并建议从转变观念、建立健全领事保护立法、提升海外执法机构的保护能力等方面做起。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莳文认为只有进行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护航功能,才能进一步吸引海外专才回国创业的现实需要。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轩建议修改我国《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相应制度,完善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护制度。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照东建议构建港澳居民在内地的就业平等权以及就业保障权等法律制度,确实保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

  侨务管理与服务法律制度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曲云海对中国出入境活动的新变化、立法的新发展和华侨华人出入境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阐述,重点介绍了目前正在加紧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国籍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等3部法律,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永久居留条例、往来港澳条例、往来台湾条例、边防检查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构成体系。新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回国定居和身份证明作出规定;增加了对外籍华人设立Q1、Q2签证、扩大口岸签证、设立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等新内容。他还表示侨务工作和出入境管理工作联系紧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侨务部门一直保持了良好的配合协作关系,在政策研究、信息交流、日常协作等方面积极沟通、相互支持,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进步。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徐瑄从方法论的角度阐述侨务工作的对价方法,认为中国梦是达成侨务工作共识度的愿景,具有调动和启发华侨华人积极参与中国建设的功能,侨务法治应该符合对价精神,其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等。

  广东省侨办党组副书记、巡视员陈仰豪对部分海外华人的侨胞身份认同并实行入境特别政策进行探讨,对“华侨”、“侨胞”等身份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定义。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乔素玲认为晚清国籍立法是爪哇华侨与中国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相较于前者的直接推动,地方政府则是国籍法长期、根本的动力来源。晚清国籍法的发展历程,体现出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动力的多元性,尤其是地方在法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公安部情报所社科室副主任姜劲蕾分析了世界多国侨民在外国出生子女取得本国原始国籍和侨民丧失本国国籍的问题,认为国籍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地将全世界的所有人口分配给了各主权国家,国籍制度直接关乎国家的重要利益,在修订、完善我国《国籍法》时,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来考虑国籍问题。福建社会科学院华侨所研究员黄英湖、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小军对修改《国籍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喻慧分析了领事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尤其是分析了武装撤侨这一新问题,并认为应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增强海外华侨权益领事保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国际和国内领事保护机制。■

  (作者分别系暨南大学助理研究员、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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