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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企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初探
2014年NO.6 研究与探讨 作者:国侨办经科司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明确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战略已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列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在实现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侨资企业与其他经济体一样,同样面临发展模式调整,要从低端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高端产业升级。侨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运用与保护需求大幅提升。

  一、侨企及各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团队:一些高新技术侨企制定有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立有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代表企业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避免重要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漏。例如,福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公司设有专利部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工作。

  (二)主动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些侨企能够主动借力社会专业机构保护知识产权。他们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知识产权纠纷交由专业机构负责处理。一旦遇有纠纷,这些企业也会通过行政、司法和中介机构力量,主动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重视知识产权培训:一些侨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广大员工知识产权意识;另外,一些侨企能够主动关注和尊重行业及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关注市场变化,时刻警惕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尽量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及时将可能出现的纠纷苗头化解,确保全方位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侨企分布集中的省份,当地政府及侨务部门在引导侨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出诸多举措:

  (一)注重推进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有些省份从顶层设计入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策建设,从立法层面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为包括侨企在内的各类型社会机构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环境。例如,福建省陆续出台了《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了全省科技创新。

  (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多部门合作形成合力,推动营造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重要。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江苏淮安市知识产权局成立“淮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门为包括侨港资企业在内的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他们还与相关部门共同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明确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福建一些地市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注意强化宣传,为侨企维护知识产权营造氛围。不少地区侨办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或者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制精神,规范引导社会行为。天津市侨办加强侨务部门同侨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每年开展“为侨资企业服务月”活动,制定为侨资企业服务方案,采取政策培训、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形式,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诉求。

  (四)针对维护侨企知识产权提供专项援助:除在一般意义上的重视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工作外,江苏省苏州市还专门推出了知识产权工作援助措施。该地区对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纠纷处理和诉讼的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一般援助;对重大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还提供专项援助;组织服务机构和专家对相关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制定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提供智力援助;对确有困难、案件极其复杂或者在国外影响力很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经济援助;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这些举措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预防及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扶助作用。

  二、侨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困难

  (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较多侨企反映国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健全、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医药生物行业、互联网动漫行业反映尤多。例如,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只能保护完全一样的画面,如果抄袭者稍作更改,那作品著作权就无法再进行保护。再如,我国专利法缺乏配套制度,实际上对于一些新发展的技术起不到保护作用,保护不了一些新技术的发展。而且一旦引起侵权纠纷,调查取证困难也非常大。

  (二)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缺乏。整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及相关研究有待提升。从国家层面讲,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不足。具体到企业层面,相关人才投入更是匮乏。中小侨企、西部地区侨企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人才匮乏有较深感受。东部地区侨企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职管理部门或人员,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场维权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长远规划以及规范、系统化管理方面仍显不足,缺乏专业人才是普遍现象。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本高企。很多侨企反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本太高,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投入并非立竿见影,一项专利从开发到投产到需要专人负责相关流程,周期较长,企业会有成本压力;即使企业自身能够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测预警系统,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弱。对于拥有较多专利,规模较大企业,虽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更多财力、人力,但担负的时间、财务和人力成本也更高。

  (四)政府服务不到位,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也不发达。有的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企业有效沟通较少,主动服务不到位;受限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例如,中西部地区一些侨企就反映,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行业还不够发达,导致相关申报工作拖沓,及时性不够。

  (五)新兴企业不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部分侨企负责人对于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范围认识不足,对于如何确保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知识产权变得可控、规避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知识产权遭他人侵犯、调动员工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创造更多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亟须培训。

  (六)社会传统习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困扰。有的侨企反映知识产权被侵犯,原因不是企业保护意识淡薄,而是国内社会大环境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价值认识不足、或由于世俗人情关系等原因,致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力度遭到贬损,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三、侨企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及原因初探

  (一)侨企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特点。

  1.侨企知识产权纠纷多高发在传统生产制造类领域。与常规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领域不同,传统制造类侨企知识产权虽少,但纠纷较多,且不同地区侨企知识产权纠纷与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相关。总体看,传统生产制造类企业的产品由于外观模仿较易,而且侵权成本低,较容易成为被仿造对象,造成以商标侵权案为主的纠纷数量较多。侨企反映,传统行业侵权行为较为普便,有的侨企商标既被境内企业仿冒,也被境外企业仿冒、抢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由于重视知识产权维护,发案率反倒较低,其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更多集中于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电子网络传播权等方面。

  2.网络侵权案件增加,查处难、取证难。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假冒者和盗版商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形式,侵权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不法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段日益隐蔽。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3.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出现增多。

  近几年,侨资企业发展迅速,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品逐步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随之而来的是侨资企业遭到海外企业知识产权侵犯的问题,也有侨企因为对海外专利技术等信息掌握不全,产生触犯海外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问题。对于前者,维权成本、维权难度都会给侨资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后一种情况由于海外企业为对自身权益保障的高度关注,我侵权侨企会面临较重惩罚。因此,无论是被侵权还是侵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比境内知识产权纠纷都更加复杂难处。

  (二)侨企知识产权纠纷形成原因初探。

  1.社会整体科学技术水平的低下是侨企知识产权纠纷的宏观背景。从目前掌握情况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侨企多为被侵权,属于受害一方。究其原因,与侨企工艺生产水平较高有关。侨企相较于民企,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国内中小企业起步阶段,较少拥有知识产权,盗用商标,贴牌生产较为常见。

  2.没有足够强大的行政应对措施和法律威慑力。侨企反映,国内专利法律存在漏洞,司法利用率也偏低,侵权企业违法成本低,惩处轻,而维权成本高。不少规模较小、创业初期的侨资企业不太愿意加大相关资金投入,面对侵权行为也无能为力,客观上因为司法保护不力导致纠纷发生。

  3.侨企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不到位。调查表明,建立有完备知识产权内部制度、配备专职队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的侨企数量不多。一些侨企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真正懂得相关知识的人才不多。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有效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还有侨企由于担心申报专利带来核心技术泄露而放弃申报专利,对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缺乏主动性。

  (三)侨企知识产权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初探:

  1.从法律层面看,国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配套制度细节缺失;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操作程序和规则都不完善。如我国存在专利保护年限较短、保护力度不够、赔偿标准较低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改善。

  2.从司法角度看,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其自身特点,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取证难,司法难,执行难,“胜诉”艰难,效果不理想。如以商标抢注为例,民用产品、媒体宣传力度大的产品(如白色家电、洗涤用品等),因广告效应识别度高,容易发现及跟踪,维权还相对较易,而其他工业领域产品品牌往往因为识别度不高,仿冒行为隐蔽,监控难,导致出现执法监督空白,侵权方无所顾忌,恣意妄为。若企业遭遇跨国维权,因案件处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缺乏专业团队,结果难以预期,只能放弃。即使以权利人获胜而告终,最后获得赔偿数额与付出的诉讼成本和保护力度不协调。

  3.从政府职责及监控手段看,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职责条块分割,联合执法力度小,威慑力不强,企业利益得不到根本保护。目前从政府职能看,海关监控报关出口、工商监控销售流通、质监管理生产过程,公安监管经济犯罪,看上去无一环节遗漏,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基数大,监控手段不足,导致造假企业被监督、被抽查变成小概率事件,侵权造假风险降低。同时行政处罚力度较小,且相关罚没收入均进入国库,被侵权企业若想追讨损失获得补偿,需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法庭举证困难的问题。较低的造假成本和制假的高利润回报构成侵权行为的源动力。相反,被侵权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是高维权成本和打假的低回报率。

  4.从侨企主观角度看,侨企遭受侵权时,缺乏通过司法来维护权益的信心,或限于维权成本承受能力,或困惑于中国人情社会,有时不愿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解决纠纷,也是造成纠纷解决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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