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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涉侨问题探究
2019年NO.1 研究与探讨 作者:严武龙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12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税法及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是国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举措。适应国际交往日益深入发展趋势,此次个税法及个税条例的修订,还吸收了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一些新规定新举措与华侨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一、个税法律制度中的涉侨规定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个税法及个税条例对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涉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纳税主体。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大类。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税法中的居民个人与行政管理中的居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比后者涵盖的对象要广。通俗地理解,持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均属于税法中的居民个人,而没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以及持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也是税法中的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要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华侨、外籍华人如为非居民个人,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调整,是此次个税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前,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要求为1年,调整为183天后,按照个税法修订前为非居民个人的华侨、外籍华人,按照个税法修订后的规定可能就成为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将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为183天,吸收了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和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保持了一致。

  二是纳税优惠。个税条例修订前,对华侨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规定了额外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个税条例修订后,对华侨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的单独规定不再保留,但对纳税优惠有新的规定。依照个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依照个税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税额抵免。依照个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属于居民个人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税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四是纳税申报。个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七种纳税申报情形,其中与华侨、外籍华人关系密切的主要包括三类:

  1.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日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加强向侨界宣传个税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个税法和个税条例与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需要结合侨界特别是华侨华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个税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联合税务部门面向侨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目前,税务部门已经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新媒体等多样化方式,面向全社会开展个税法及个税条例的宣传活动。个税法和个税条例中涵盖一系列涉侨内容,因此,需要推动税务部门结合华侨华人的实际特点,进一步完善华侨华人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配套制度措施,为华侨华人编发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面向侨界开展个税法及个税条例的宣传工作。

  二是有针对性地做好侨界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根据个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就成为税法的居民个人,比个税法修订之前居住1年的时间要求要短。目前,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多聚集在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他们工作重心在国内,大多持外国绿卡或者外国护照,个税法修订之前他们中一部分为非居民个人,个税法修订后,可能转化为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需要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工作单位或创业园区,“送上门”开展个税法和个税条例的宣传,重点宣传介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的涉侨内容。另一方面,海外华侨华人的工作、生活重心在海外,但其中有部分人与中国有经贸往来或其他交流活动,从中国境内有收入所得,构成个税法中的非居民个人。因此,也要重视“走出去”开展个税法和个税条例的宣传,增加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对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误解。

  三是以多种形式向侨界做好法治宣传。在联合或推动税务部门开展集中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在接待华侨华人来访、组团慰侨出访等日常工作中,针对华侨华人的关切,也应注意做好个税法及个税条例的宣传介绍。此外,应借助中国侨网及海外华文媒体等多种渠道,面向华侨华人做好个税法及个税条例中涉侨内容的宣传报道。

  (作者系中央统战部九局三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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