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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保护侨胞和归侨侨眷民商事权益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2020年NO.3 研究与探讨 作者:严武龙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有助于更好保护包括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内的海内外同胞的民商事权益。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总结了我国民商事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商事领域取得的法治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有助于更好保护包括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内的海内外同胞的民商事权益。

  民法典的立法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优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按照工作安排,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2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民法典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的立法实践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了重要讲话。

  二是体现了依法治国中人民的主体地位。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对个人权利实现“从出生到坟墓”的全面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民法典各分编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等,这些制度安排,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法典。

  三是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法治精神。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10次审议,3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对民法典草案研读讨论,并针对意见反映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召开多次论证会、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司法实务部门等各方面代表进行研讨,广泛凝聚立法智慧,最终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体例科学、内容全面的保障民商事权利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

  ★总则编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是民法典各分编的统领。总则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最后。总则编共10章、204条。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总则编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二是法人。第三章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第四章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

  总则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对知识产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制度。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制度。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制度。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新的典型合同。第三分编为准合同,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

  ★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人格权编共6章、51条。

  人格权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等。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列举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

  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强调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基本原则和规则,并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增加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章为家庭关系,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规定了离婚制度,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第五章为收养,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

  ★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共4章、45条。

  继承编第一章为一般规定,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第三章规定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

  侵权责任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一般规则,增加了“自甘风险”规则和“自助行为”制度。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第三章至第十章是各种具体侵权责任,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被废止。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民商事权益

  我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民法典为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

  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并不以国籍进行区分,所有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都属于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物权;依法享有债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继承权等。同样,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有责任承担因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有侨胞对加入外籍后其在中国境内权益是否受到保护会产生疑虑,如: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否受影响,在银行的存款是否无法取出,是否不能继承国内直系亲属的财产等。民法典完全可以解决侨胞上述种种疑虑,侨胞在境内的民事权益均受民法典保护,不会因为国籍身份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民法典个别条款针对侨胞有特别规定,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些条款对侨胞收养子女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在民事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确定继承关系、债务履行地以及民事诉讼等。外籍华人和一些华侨在国内无户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所就视为住所。

  民法典为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可以提供准据法依据。

  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具有涉外因素,适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华侨和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适用的准据法作了规定。华侨和归侨侨眷可以依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相应准据法。但外国法律适用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民法典为贯彻执行涉侨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专门性涉侨法律法规提供了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这一规定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侨眷的范围大致相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华侨、归侨“子女”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除了华侨、归侨的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应当认定为华侨、归侨的子女。此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了保护归侨侨眷国内私有房屋的权益,这也属于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范围,归侨侨眷可以以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为保护侨胞和归侨侨眷民商事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民法典颁布后,各级涉侨部门应加大向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侨界群体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切实发挥民法典在维护侨胞和归侨侨眷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中央统战部侨务综合局侨政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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