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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拉丁美洲契约华工合同记录华工血泪史
————以《古巴亚凉唦公司与华人劳工谢先签订的契约合同》为例
2021年NO.1 海外纵横 作者:罗佩玲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古巴亚凉唦公司与华人劳工谢先签订的契约合同》,签订于同治十年(1871),签订双方为古巴亚凉唦公司和广东博罗村人谢先(时年32岁)。契约用西班牙文和中文书写,尺寸横21.6厘米、纵36厘米,纸质,由陈泽涛、肖炜蘅夫妇于2011年8月捐赠。

  合同详细列出了雇主和雇工双方的责任、义务,其中有六项条款对华人劳工的义务进行说明和规定,比如契约有效期为八年,规定除了礼拜日之外其余时间均要工作,即每周工作六天,以及无条件听从雇主指使等;合同规定华工的待遇有九项,包括每月薪资金可领值银四大圆,并保证工资“按月照给、毫无拖欠”,伙食方面每日会有八两咸肉及两磅半食物,若华工生病无法工作,可以得到病假并接受医院治疗,雇主每年为华工提供两套新衣服,等等。合同内容抄录如下(原文无标点,文中标点为作者添加):

  立合同人谢先在中国广东博罗村人氏,年方卅二岁,今有亚湾拿(编者注:古巴首都哈瓦那)亚凉唦公司之代办人度东及子与我说合,搭其所雇之船前往该埠当工,所有条款开列于左:

  一、言明在咕吧(编者注:古巴)岛,雇工听从该亚凉唦公司指使,如本行将合同转交别行之人,我亦应允听从别人使令。

  二、雇工以八年为期,自到咕吧本人身上无病即于作工之日起计年限,若身有病不能作工,自当俟身愈,八日后起计。

  三、所有城内城外,无论何工或田亩或村庄或家中使唤或行内用工或磨房或围圃或养马或种架,非各项工程指不尽名,悉皆听从指使。

  四、凡遇礼拜日期为停工日,可任工人作自己之工以为己益,但若在家中使唤,即礼拜日亦要做东家之工,要照该处规矩而行。

  五、每日二十四点钟其作工之时,不得逾十二点钟之外,但其工若为家务庄中之事,不论何事,听从而作;如有日工夫(编者注:工作)多要做,过十二点钟之外则须于别日做少工夫以准折。

  六、不论我在何处作工夫,总要遵依此处规矩。

  哑凉唦公司之代办人度东及子言明各款列后:

  一、八年之期按照合同于何日起计其工银:每月吕宋成员银四员,或给金值银四大员,该先翁所担保即于此日起计,按月照给,以满期毫无拖欠。

  二、每日食用:发给咸肉八两,另杂项食物二磅半,均系好肉可养人之物。

  三、凡遇有病不论日子多少,事主务必送入医院,令医生看病施药,病愈方止;但其病若由作工(工作)而致,并非自作之孽,事主仍不得将工银扣除。

  四、每年给衣裳二套、小绒衫一件、洋毡一张。

  五、往亚湾所有在船食用费等,均该先翁等自出。

  六、该先翁务必先给该工人银八员,如或给金亦抵银八员之数,以为预备行李及各样费用,以便行船,俟到亚湾,拿执合同人将先给之银每月扣回工银一员至扣足八员即止,不得借端将工银多除。

  七、下船之日,给工人衣服三套以及各项使用什物,不在扣工银之内。

  八、我在咕吧僱工应受此处法度保护于我。

  九、满八年工期,任由我作工人自便经营,事主万不得拖言、欠银及有约各等名色延日、推月、强留作工。

  今言明,按照第六款收到洋银八员正,俟到咕吧必照第六款给回;今言明,日后虽知或访问咕吧工人及奴才等工银,比我所得更多,但我将来照约必受事主利益不少,则工银虽为薄少亦无歧异,必须再打合同所定工银而已;该工人做满合同之期,不得住留在咕吧埠,如再在咕吧住留,今惟依合同仍作旧业,或习学工艺要师傅担保,或雇工不论作田亩,抑在家中使唤,俱要事头担保。若该工人不依此而行,限以自满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后,必要该工人自出使费,迁出咕吧埠。

  除上各款外,现又言明:二家于未画押之先,业已逐款究明朗读,因此二家于合同内彼此所许者,无不了悉一切,日后万不能托词不知再有他说。若有不遵者,难免置议。恐口无凭,二家立此合同,当中签名,交执为据。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立合同人在澳门画押 谢先

  清末,西班牙等国殖民者通过这种“契约”方式,拐骗了大批广东和福建民众签订合同,贩卖到古巴当奴隶。华工一旦签订了契约,带着憧憬登上去往古巴的船,实际上就如踏上了一条凶多吉少的不归路。谢先只是清末众多契约华工中的一名,其签订的合同反映的是当时的契约合同普遍存在的欺骗性。这份合同记录和反映了晚清时期契约华工的血泪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研究价值。

  当时的华工出洋主要走水路,在海上往往要经历数月的时间,而他们所在的是饮食和卫生条件都很差的船舱,航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死亡的人数很多。据统计,1847至1874年间,古巴的契约华工多达14.3万人,乘船途中病死或遭虐待致死的有近两万人,运送契约华工的船被称为“浮动地狱”。到达古巴以后,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非常恶劣,遭受的是非人待遇,与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及的工资、待遇等有着天壤之别。契约华工被卖到南美的甘蔗、烟草、咖啡种植园或矿山当苦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很多华工还没到合同期限就被残酷虐待至残至死,死亡率高达75%,很多人终生都无法回国。因此,这种契约也被称作“卖身契”或“猪仔契”。

  19世纪初,英国等殖民国家禁止非洲奴隶贸易,于是西方殖民国家开始寻求替代黑人奴隶的其他劳动力来源,从而把眼光投向人口众多的中国。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招聘雇工出国是违法的,帝国主义主要以暴力和欺诈等方式掠夺中国劳动力,将中国劳动力运往所属殖民地作苦力。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就包括开放沿海省份的港口,允许西方殖民国家在东南沿海招募华工。1850至1875年间,帝国主义对中国劳动力掠夺达到高潮。在澳门、香港、厦门、福州、汕头等沿海地区成立了很多招工洋行进行招工,后来还雇用了一批流氓拐骗绑架中国人送到招工洋行。这些被绑架或被欺骗而签订契约的中国人被称为“契约华工”,也叫“猪仔”。

  1860年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其中有关条款承认苦力贸易的合法化,标志着清政府对出洋华工态度出现积极转变。1862年颁行的《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更是在保护出洋华工及华工权益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这是国内第一个保护华工的法令。这些款项规定:正式废除移民出洋的禁令;严禁非法拐卖人口;华工出洋打工年限为五年;华工出国要与雇主订立契约,契约期满回国的船资由雇主支付等。1865年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国、法国签订了《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共22条,“既允许外国招募华工出国作工,同时规定三年期满归国。这是晚清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保护华工的章程”。

  清廷知悉华工的凄惨境况后,也尝试改变这种境况,比如与外国谈判,签订相关条约保障契约华工权益。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共十六条,明令废止契约华工制,规定禁止用强制或诱骗方法拐卖华工。从最初的禁止出洋,到出台法令条约进行保护,清政府的态度发生了巨大转变。虽然清廷陆续出台了相关法令条约保障出洋华工的权益,但是在国外从事苦力劳动的华工依然备受雇主的歧视和残酷凌虐。

  契约华工被卖到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等地,过着地狱般的奴隶生活,从事粗重的体力劳动,大部分都死在异国他乡,他们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近代以来世界上一些著名大都市的兴起和发展历程中都凝聚着他们的血汗。

  (作者单位: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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