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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6年NO.6 政策法规 

  问: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有什么新措施?

  答:继2015年7月公安部出台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12项政策措施后,2016年12月,公安部再推出10条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的新举措。新10条措施包括: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双自”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同时缩短审批时限。授权上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人才认定标准,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二、允许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外籍人才,或由“双自”区内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持相关证明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三、对于市场化认定的以及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的外籍人才,允许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永久居留。

  四、允许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此类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私人事务(S2字)签证入境。

  五、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或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六、外籍华人凭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相应证明或担保,可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在上海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七、外籍人员以自然人身份或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上海市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八、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邀请函,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后,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在境外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受上海企事业单位邀请前来实习的,可以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九、对上海市中小学招收的外国学生,因紧急事由来上海就读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函件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学习(X1)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函件签发学习类居留许可。

  十、对于外籍人员在申请永久居留过程中提交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问:浙江在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方面有什么新规?

  答:2016年9月,浙江省工商局联合人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若干意见》,在免除相关登记材料、简化申办手续、降低名称登记条件、鼓励多种出资方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等五方面给予便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浙投资创业。

  在免除相关登记材料方面,《意见》规定,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可以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免除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要求。

  在简化申办企业手续方面,《意见》规定,对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可以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内资企业工商登记。

  在降低名称登记条件方面,《意见》规定,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投资人中拥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取冠省名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企业变更名称不受一年的期限限制。

  在鼓励多种出资方面,《意见》规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意见》规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申报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的,应依法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大做强企业,支持其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申报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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