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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7年NO.1 政策法规 

  问:国务院近期对吸引利用外资出台了什么政策?

  答: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出要求。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提出要求。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

  问:公安部近期推出了哪些出入境政策措施?

  答:近日,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国家有关自贸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推出7项出入境措施,全面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有关区域包括:天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京津冀和安徽省、广东省、四川省及沈阳市、武汉市、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

  7项出入境措施主要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外籍留学生和长期在华工作人员等群体,包括:授权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外籍人才及家属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以工资和税收为标准建立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为外籍华人在华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更大便利,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创新创业,为长期在华工作人员提供居留便利,为外籍人才提供入境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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