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1年以上人员是否需注销户口?
2004年No.2 政策问答
问:出国1年以上人员是否需注销户口?
答:据介绍,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1年以上的,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此后,有关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其他出国1年以上的人员参照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
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的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这项措施的提出,旨在进一步方便出国、出境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便利其在国内从事各项事务。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须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本栏目责任编辑 许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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