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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出台了哪些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
2009年No.2 政策问答 作者:严武龙

  问:2008年出台了哪些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

  答: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适当下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殖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殖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并删除了“境内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要求。

  2008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20起施行。《办法》对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察企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察企业应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1、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3、合同、章程;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6、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7、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8、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省级商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商务部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审批。对于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勘查许可证,申领勘查许可证不受该企业注册地域范围的限制。《办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税费上缴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在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工商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工商管理机关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持该意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向工商管理机关呈报规定的文件,工商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向商务部门申请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此外,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修改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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