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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贯彻落实“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规定”有哪些政策举措?
2009年No.3 政策问答 

  今年1月,国侨办联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发后,各地反响热烈,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联合教育部门制订了贯彻落实“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规定”的具体政策。天津市对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免缴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华侨子女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就读手续等程序进行了明确;重庆、辽宁、广东、四川等地规定了华侨子女申请就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具体办理程序,并规定外籍华人子女在本省(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参照华侨子女就读政策执行。此外,上海市教委、河南省外侨办、湖北省外侨办分别转发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在《规定》出台之前,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已经先期制定了华侨子女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单项政策。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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