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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何政策规定?
2009年No.3 政策问答 作者:严武龙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了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为了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1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地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帐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纳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第546号令的贯彻实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要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了解政策变化的情况和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等。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辅导。基层征收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政策解答窗口、开展纳税辅导等方式,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尽快熟悉房产税的税收政策,掌握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方式和缴纳程序,帮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要为纳税人提供通畅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认真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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