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问答   > 正文

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最近有哪些涉侨内容?
2012年NO.2 政策问答 

  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最近有哪些涉侨内容?

  答: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条与侨务工作对象密切相关。

  第六条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条规定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比,在政策上有所放宽。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现行规定赋予了公民出境定居后对国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保留个人账户。

  第六条还规定:“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此外,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籍华人在国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招用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