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2012年NO.5 政策问答
问: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获得批准的,持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条例》还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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