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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2年NO.5 政策问答 

  问:《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合同期限;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劳务人员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违约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应当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企业或者机构使用外籍劳务人员需经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能与经批准的企业或者机构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条例》还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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