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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侨办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发挥侨务优势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等
2013年NO.3 政策问答 

  问:近日国务院侨办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发挥侨务优势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5月9日,国务院侨办联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侨务优势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广大海外侨胞是我国重要而独特的宝贵资源,是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服务于国家“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海外侨胞是中国海外投资的先行者和实践者,是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参与者,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合作者和重要桥梁。

  《意见》认为,广大海外侨胞具有熟悉中国和住在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情况的优势,在海外建立了良好的人脉关系和商务网络,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投资中介咨询,协助中国企业了解境外市场需求、投资项目、法律法规等信息,帮助企业寻求合作对象,以规避风险、促进合作;可以协助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开展经贸领域互利合作,共同在当地开拓产品市场,建立营销网络、海外生产基地;可以共同建设研发中心,加快中国企业的技术转型升级,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意见》提出,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和鼓励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中国企业充分利用海外侨胞的独特优势开展互利合作。要大力宣传海外侨务资源服务“走出去”战略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有比较优势的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当地侨胞熟悉住在国法律规定、市场需求、风土人情的优势以及所拥有的人脉关系和商业网络等资源,共同拓展海外市场。

  《意见》提出,相关部门应积极构建侨务服务企业“走出去”工作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相互支持或共同搭建服务“走出去”平台活动,并逐渐培育形成服务“走出去”的品牌活动,如国内外企业项目对接会、产品推介会等,举办“走出去”能力培训和风险防范讲座,组织企业“走出去”开展调研和考察。

  《意见》提出要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共建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包括海外侨胞及侨团组织联络信息、国内企业联络信息及双方具体需求等内容,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各部门在积极鼓励和推动中国企业与海外侨胞开展合作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已出台有关“走出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充分落实,注意维护侨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不断总结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制订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为服务“走出去”战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各级侨办应加强对海外侨情的调研,加强与海外侨胞及社团联谊,建立与重点侨胞和社团的日常联系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注意发掘有合作潜力的华商和项目,发挥在国内投资的侨资企业的作用,推动与当地企业在“走出去”方面的合作;对于已经“走出去”的当地企业,各级侨办应将其纳入服务范畴。

  《意见》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与所在国侨胞和社团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当地侨务资源,做好市场调查,获取实用信息,理顺政商关系,适应风土民情,鼓励侨资企业参与建立生产、供应、销售、研发等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把企业做优做强。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海外侨胞建立联系,开展合作,通过举办对接推介活动及组织调研考察等方式,为民营企业与海外侨胞的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贸促会应引导和推动中国企业和海外侨胞利用各类既有的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机制加强合作。利用贸促会驻外代表处及驻在国中资企业协会、各国(地区)投促机构和全球商会联系网络,促进与海外侨胞商务网络的有机融合,注重发挥各类境外行业、地区商(协)会等团体的作用,增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纠纷。

  问:近日有哪些涉侨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被废止?

  答: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决定》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其中废止的涉侨司法解释及文件有:198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3〕法研字第26号),废止理由是:《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部分内容与婚姻法相冲突,通知不再适用。198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84〕法民字第3号),废止理由是: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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