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作出此项规定的主要考虑?
2013年NO.4 政策问答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作出此项规定的主要考虑? 答: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外国人身份信息核实服务,体现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作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做到规范信息核实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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