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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签证申请还有哪些规定?
2013年NO.6 政策问答 

  

问:口岸签证申请还有哪些规定?

答:口岸签证机关收到邀请单位(个人)的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邀请单位(个人)将获得口岸签证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申请人抵达口岸后凭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口岸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对个人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相应种类签证;对外国旅游团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团体旅游签证;对外国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

持有口岸签证的外国人,个人应当从口岸签证签发机关所在的口岸入境,旅游团可以从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入境。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应当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在限定停留区域停留,在限定口岸出境。

深圳、珠海、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可以签发停留期限3天或者5天的特区旅游签证。持有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停留区域不得超过入境口岸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口岸签证机关缴纳签证费。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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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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