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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规
2016年NO.3 政策问答 

  编者按:

  “以人为本、为侨服务”是中国侨务工作的宗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想侨胞之所想,急侨胞之所急,解侨胞之所难,助侨胞之所愿,将广大侨胞的福祉安危和事业发展放在心上,积极拓展为侨服务各项工作。

  为方便侨胞了解中国涉侨法律法规、为侨服务平台和各项服务举措,国务院侨办编写了《为侨服务手册》。现将其中“涉侨政策法规”部分内容摘编如下,供参阅。

  01 ▏侨务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国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全国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相应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坚持依法开展侨务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护侨水平。

  02 ▏身份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区别是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外籍华人有外国国籍,但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华侨身份的具体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03 ▏出境入境

  华侨持中国护照和外国居留许可出入中国国境。华侨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籍华人持外国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入出中国国境。中国其他入境许可证明还包括居留证、永久居留证等。

  (1)来华签证

  外籍华人来华,一般在入境前应当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馆、领馆按照事由申请办理相应类别的签证。其中,探亲类(Q1、Q2字)签证主要适用于外籍华人。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不超过180天)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口岸签证:一般情况下,外籍华人应当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因以下情形无法在入境前办妥签证的: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个人申请口岸签证,由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签证延期:外籍华人凭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内停留,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申请签证延期,需要按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籍华人持多次签证的也可选择出境后再次入境,重新计算停留期。

  换发签证:外籍华人入境后按照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换发签证向停留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居留证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天的,可以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共有五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向拟居留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由亲属、有关单位或者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团聚类居留证件的签发对象主要是外籍华人。对已满60周岁和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等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外籍华人可以一次性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3)永久居留证

  永久居留证俗称“绿卡”,外籍华人凭借本人的外国护照和中国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按照现行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投资类。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对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符合额度要求。

  二是任职类。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任职单位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是特殊人才类。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中国特别需要的。

  四是婚姻家庭类。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是投靠类。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公安部审批。

  (4)在北京、上海实施的特殊出入境政策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12项出入境政策。2016年3月1日,公安部实施支持北京创新发展的20项出入境政策,其中,10项出入境政策在北京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与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基本相同;10项出入境政策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实施,包括两项专门针对在中关村创业外籍华人的出入境政策,具体为:一是在中关村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凭工作许可和雇主担保函件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凭创业计划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二是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04 ▏回国(来华)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是华侨按规定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取得或恢复国内户籍;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华侨回国定居,以及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申请回国内定居,可以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当地的有关规定。

  (2)外籍华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05 ▏涉侨事务办理

  (1)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华人,可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聘雇华侨的用人单位,以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华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华侨所持有效中国护照的号码进行编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住在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2)接受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涉侨教育政策针对的主体为华侨子女(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华侨子女的身份既包括华侨也涵盖外籍华人。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涉侨教育政策针对的主体仅限定为华侨学生。

  ①义务教育。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河北、辽宁、山东、内蒙古、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政府侨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出台政策,规定外籍华人子女在本省区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参照华侨子女就读政策执行。

  ②高中教育。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缴纳学费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③高等教育。华侨学生可以参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简称“联招”考试)。华侨学生的考试报名资格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按一年计算),同时须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国护照。“联招”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6月底开始录取工作,具体报考情况可以登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cogd.edu.cn)进行查询。

  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3)慈善捐赠

  按照华侨、外籍华人意愿,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慈善活动,包括以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形式,开展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支持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

  华侨、外籍华人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华侨、外籍华人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还参与对华侨、外籍华人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保障其捐赠财产的合法权益。

  税收优惠:华侨、外籍华人投资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华侨、外籍华人个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华侨、外籍华人从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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