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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2019年NO.6 政策问答 

  近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出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回应港澳台居民关切,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相关部门启动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调研,多次听取港澳台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港澳台资企业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二是关于适用险种。《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关于待遇享受。《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

  四是关于经办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关于双重缴费问题。为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关于政策衔接。为给未来的衔接安排留出空间,《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暂行办法》中哪些新政策值得港澳台居民关注和了解?

  答: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一是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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