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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2021年NO.2 政策问答 

  涉侨法律政策指南(五)

  第七部分婚姻家庭

  一、结婚登记

  华侨、外籍华人同内地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籍华人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收养

  (一)华侨收养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居住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外籍华人收养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的下列文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外籍华人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时,外籍华人收养人应当提供:

  (1)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2)书面收养协议;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待续)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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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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