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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政策指南(六)
2021年NO.3 政策问答 

  一、公益慈善捐赠

  (一)捐赠形式

  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捐赠人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或者慈善组织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受赠人、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捐赠人权利

  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受赠人、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受赠人、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政府侨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鼓励措施

  (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

  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投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海关税收优惠

  华侨、外籍华人从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包括: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表彰奖励

  国家建立公益慈善表彰制度,对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华侨、外籍华人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

  (三)保障举措

  华侨、外籍华人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还参与对华侨、外籍华人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保障其捐赠财产的合法权益。(待续)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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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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