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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有哪些规定?
2022年NO.1 政策问答 

  问:《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2021年10月,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侨批、侨批档案作了界定。侨批又称银信,是指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办法》对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作了规定。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在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职责。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必要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办法》规定了有关奖励、登记管理制度。对在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侨批档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办法》规定了侨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度。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所持有的侨批档案。向国家捐赠、寄存所持有侨批档案的,可以同国家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颁发证书;捐赠重要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侨批档案的安全管理。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持有侨批档案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办法》规定了侨批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侨批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鼓励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实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了侨批档案的研究与使用问题。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可以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侨批档案的学术研究、开发推广、共享利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合作,对其所持有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所属机构认证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侨批档案研究组织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国际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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