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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有哪些规定?
2022年NO.2 政策问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有哪些规定?

  答: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相应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解释对监护作了相应规定。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解释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作了相应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解释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法院可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解释对代理作了相应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解释对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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