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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2022年NO.4 政策问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就惩治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最新出台了什么政策?

  答: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重点罪名,《意见》对此有何规定?

  答:《意见》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组织他人“持证”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的认定。当前,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政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情况较为普遍,日益成为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对此,《意见》明确对于此类组织“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是关于组织外国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边民往来的便利政策,组织外国边民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务工、居留等。此类活动在部分边境地区有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对境内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冲击。对此,《意见》明确对于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是对相关行为刑事追究的政策把握。一方面,对于“持证”偷越国(边)境和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意见》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另一方面,组织“持证”人员偷越国(边)境行为和组织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个案差异。有的组织外国人入境从事非法劳务,有的组织我国公民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应当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基于此,《意见》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问:《意见》对偷越国(边)境罪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必要依法惩治。

  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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