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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有什么新要求?
2022年NO.5 政策问答 

  问:司法部对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有什么新要求?

  答:为进一步满足旅居海外的我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巩固扩大“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成果,2022年5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94家公证机构与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

  问: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并在外交部试点馆所在国长期居住(指已在所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所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其他人员提供语言或行为辅助,不能直接与公证员交流的,不适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问: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系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办理条件,且公证书原则上在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使用,当事人自愿选择其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试点公证机构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试点公证机构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可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包括: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公证等。

  涉及处分财产的声明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为公证机构办理关联公证事项时所需;(2)当事人承诺将其手写签名的声明书纸质文本原件,通过试点使领馆或签证中心邮寄给公证机构存档。

  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受托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2)该处分遵循公平原则;(3)受托人无转委托权;(4)处分价款全部转入委托人本人在国内的银行账户。

  问: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一是坚持便利当事人原则。当事人可以向试点公证机构或试点馆、签证中心提出远程视频公证申请。试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试点公证机构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由试点公证机构与当事人、试点馆或签证中心共同商定办理时间。当事人须本人前往试点馆或签证中心指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现场完成公证程序。办理公证所需书面材料,当事人提交或签署完毕后,由试点馆或签证中心即时封存并向国内邮寄。

  二是严格遵守办证程序。试点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人口数据库、护照、出入境等信息核查确认当事人的国籍以及所处地点,利用身份证识别系统、活体人脸识别比对、交叉印证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和业务指引,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有效地互动交流,对当事人真实意愿、办证目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确保当事人陈述与事实相符,并告知其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后果。试点公证机构应当对办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公证登记簿,及时做好办证形成的电子数据、文书等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相关电子数据应当独立存放并异地备份,确保安全可查、可调阅。

  三是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情形之一的,试点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试点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和提醒当事人在包括但不限于因受胁迫导致其人身或意思表达不自由时,向公证员发出终止办理的信号;当事人发出明确的终止办理信号的,或者公证员认为申请人所处环境、语言表达、身体状况等可能影响其真实意思表达的,应当终止办理。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公证书内容等有异议的,试点公证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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