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
2023年NO.4 政策问答
(接上期)
海关管理
二、动植物检疫
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进出境人员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携带禁止入境物入境,积极主动对动植物产品进行申报。
(一)禁止入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等规定,某些物品由于携带生物安全风险,不可以携带或邮寄进境。
●动物及其产品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3.水生动物产品。4.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5.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6.燕窝。7.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8.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其产品
9.新鲜水果、蔬菜。10.鲜切花。11.烟叶。12.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其他
13.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14.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15.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16.转基因生物材料。17.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特别提示: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限制。
(二)检疫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三、物品通关
华侨、外籍华人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一)个人携带行李物品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数额缴纳进口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分运行李
分运行李是分离运输行李的简称,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
品。
个人通过分运行李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应当由本人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分运行李运抵后,应当由本人或其他
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凭借有效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物品清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以分运行李方式出境的个人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在出境前凭有效出境证件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结海关手续。
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范围内的个人物品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邮寄物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
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当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未完待续,原文载于《涉侨法律政策指南(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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