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期策划   > 正文

加强侨法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
2008年No.5 本期策划 作者:郑延

  9月2日,全国部分省区市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交流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这次会议由国务院侨办主办,浙江省侨办承办。国侨办许又声副主任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浙江省副省长钟山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会议由政策研究司司长王晓萍主持,国内司司长程铁生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总结、交流全国侨务政策法规工作情况和经验,研讨涉侨政策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侨办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等18个省区市侨办和广州、南京、青岛、武汉、沈阳、成都、杭州、宁波、济南、福州、泉州、温州、江门、梅州等14个侨乡市侨办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浙江、广东、北京、河南、山东五个省市侨办的负责同志在会上先后作了发言,介绍了本省市近年来在侨务政策法规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许又声副主任的重要讲话等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

  一、对侨务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侨务工作的每一步推进都与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紧密相联。1978年初侨务机构恢复后,各级侨办投入主要精力进行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各项侨务政策,包括落实土改、私改、代管等各类侨房政策,平反纠正归侨侨眷冤假错案、历史老案,帮助归侨侨眷从农村回城就业,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待遇等等。当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推动拨乱反正、落实侨务政策工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侨务工作的全面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近些年来,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有关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侨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继制订、修订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24个省区市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国务院侨办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了涉及华侨身份解释、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社会保障、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华侨子女就读高等院校收费标准、归侨侨眷职工就业培训、华侨祖坟保护、华侨捐赠管理等配套政策。各地结合实际,还出台了涉及华侨权益保护、侨房拆迁补偿安置、华侨子女就读、早期归侨退休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华侨回国定居等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这为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进一步推动了侨务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

  会议认为,加强侨务政策法规工作,是当前侨务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海外侨胞回国投资、创业、居留逐年增多,侵犯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涉及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贫困归难侨生活扶助等方面,还有许多政策法规问题需要研究制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加强,制订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法规工作难度加大,对侨务政策法规和依法护侨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侨务部门监督检查侨法实施的行政职能和手段还比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实践要求侨务部门不能再继续沿用过去依靠制订政策来解决问题的思想定式,而要与时俱进,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明确了加强侨务政策法规工作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会议认为,侨务政策法规工作必须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侨情变化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一视同仁”和“适当照顾”的关系。

  “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原则,是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制定侨务政策法规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指导原则。目前社会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一视同仁”,否认归侨侨眷的特点,认为目前归侨侨眷在社会上不再存在受歧视问题,不应该继续享受“适当照顾”。一是忽略“根据特点”,一味强调给予“照顾”。在制订侨务政策时,一定要根据华侨和归侨侨眷的特点来制订“适当照顾”政策。比如对“三侨生”加分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大多数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是在海外接受的初级教育,回国后与国内其他学生一起考大学,对他们来说有困难、也不公平,因此需要在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但是现在个别地方将这项政策扩大到了侨眷,他们同国内其他青少年一样,接受同样的教育,如果侨眷都可以享受加分政策的话,就会引起国内一些民众的看法和意见。因此,在把握“十六字”原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两种倾向,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十六字”原则的内涵和辨证关系。

  (二)要正确处理好侨务政策法规和涉侨政策法规的关系。

  侨务政策法规是指侨务部门牵头制订的专门针对侨务工作对象的政策和法规;涉侨政策法规是指有关部门制订的、涉及到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政策和法规。改革开放以来,侨务政策法规一直是侨务部门关注的重点。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制订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仍然非常重要,但在整个侨务工作中的分量可能会越来越小。随着国家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的法规政策,很多涉及到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利益。因此,侨务部门要增强敏感性和前瞻性,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介入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人大华侨委、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协调、组织中的作用,及时把侨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立法部门,使人大、政府在立法过程中能充分考虑侨界的意愿和心声;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外事、民政、社会保障等涉侨部门的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对他们一些立法规划或出台的法规政策,提前介入,早提意见,把侨务部门的思想、观点融入到部门的立法实践当中。

  (三)要正确处理好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工作和地方侨办特别是省一级侨办政策法规工作的关系。

  30年来,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由以国务院侨办为主体逐步向以国务院侨办和省一级侨办并重转变。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侨务政策必须由全国统一规定,各省区市不能自行其是,国务院侨办在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中处于主体位置。现在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有些方面如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解释,需要全国统一出台政策。但更多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到适当照顾的政策法规,由于各地发展程度不同、侨情各异,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很难实行,同时也限制了有条件地方的创新和突破。因此可由国务院侨办出台一些比较原则的政策意见或提出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省情、侨情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法规政策。

  (四)正确处理好制订侨务政策法规和执行侨务政策法规的关系。

  政策法规工作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好侨务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同时,不能够放松对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无法可依,那么现在更多的问题则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很多政策法规到了基层执行起来碰到很多问题。所以,同样要重视侨务政策法规的落实,做到立法和执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分析了推动侨务政策法规工作需要抓好的重点问题

  会议指出,目前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反映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结为四类:诉求合理而目前政策突破有难度的问题;诉求合理且带有普遍性、亟待制订政策法规突破和解决的问题;诉求合理且有政策规定但侨界反映仍然集中的问题;诉求便利自身但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问题,并着重对前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是华侨等几种人的身份解释问题。2005年,国务院侨办印发了《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概念进行了解释,这个文件出台在认定华侨身份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务院侨办正根据试行的情况,拟出台一个完整的文件

  二是保护侨商投资权益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更为尖锐。保护侨商投资权益应重新纳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出境定居问题。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是80年代初期出台的,在当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的政策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执行力不强,有的政策跟目前的情况不相符合。这些政策涉及到“十六字”原则,也就是侨务工作特殊性的问题。

  四是华侨回国定居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许又声副主任强调,国务院侨办和地方侨办要上下联动,分工配合中,对于一些全局性、原则性的问题,国务院侨办将下力气尽快出台政策,对于其他一些不适合出台全国统一政策的问题,由地方侨办去努力,争取出台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加以突破、解决。

  这次会议为各省区市侨办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有效平台。与会代表表示要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下决心去突破,把省区市一级侨办在侨务政策法规中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力争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把侨务政策法规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