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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侨务法制建设工作成效斐然
2008年No.5 本期策划 作者:乔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侨务法制建设,我国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国务院侨办和地方各级侨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核心,认真组织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充实、完善涉侨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护侨,进一步推动了侨务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各级侨办的共同努力下,侨务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以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为核心,初步建立侨务政策法规体系。

  配合《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重新修订,国务院于1993年7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予以重新修订实施。在《实施办法》制订和修订过程中,国务院侨办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协调沟通和草拟草案等工作,较好地适应了侨情发展变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省一级侨办配合同级人大、法制等部门,积极开展拟订地方实施办法的工作。除未设置侨务机构的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24个省区市做了重新修订,福建、四川、山东等省还进行了第二次重新修订。

  为保障《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侨办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制订了涉及华侨身份解释、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社会保障、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归侨侨眷职工就业培训、华侨祖坟保护、华侨捐赠管理等配套政策。各地结合实际,还出台了涉及侨房拆迁补偿安置、早期归侨退休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华侨回国定居等地方性配套政策。这些为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保障。

  二、重视侨界民生问题,加强对归侨侨眷政策性扶持力度。

  帮助贫困归侨侨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是当前涉及侨界民生的两大突出问题。以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侨法执法检查为契机,近年来这两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在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面,国务院和各有关省区制订、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国务院侨办联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涉及华侨农场社会保障、土地确权、危房改造、救灾和低保等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七省区侨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稳步、有序推进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为重点帮扶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国务院侨办联合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将散居农村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全国28个省区市对早期回国定居或者工龄满一定年限的退休归侨职工给予每月定额生活补助;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等省还对困难归侨侨眷及农村归侨实行生活补助。河南省对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困难企业老归侨,由财政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湖北省采取“企业能解决的力争企业解决,企业的确不能解决的寻求财政支持、分步分级解决”的方式,已经为城镇退休归侨全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重庆、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广西、四川、贵州、宁夏等地出台了扶助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云南省侨办联合省建设厅规范了城市建设涉及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程序、评估、补偿等。上海市侨办联合公安部门出台政策,优先解决归侨、归侨子女及华侨子女的夫妻分居问题。

  此外,国务院侨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建设部下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明确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房屋权属不变;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沟通协商,明确了归侨侨眷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的政策规定。

  三、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加强了对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拟定工作。

  根据海外侨胞与国内交流日益频密的新形势,在目前立法时机和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与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订了一系列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国务院侨办印发了《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解决了长期困扰华侨身份认定的一些难点问题;制订下发了《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处理涉侨经济案件的具体程序;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等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就读于国内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联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加大了对侨胞捐赠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印发了《国务院侨办关于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资金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接受和使用海外侨胞捐赠资金的程序和要求;配合人事部、教育部等16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为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来华工作、生活、入出境及居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在保护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立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浙江省制订的《华侨权益保护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对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重要的立法实践意义和借鉴意义。福建、四川省制订了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条例或规定,以立法形式加强了对侨胞投资权益的维权力度。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天津、浙江、新疆、海南等省区市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规范华侨捐赠的地方性法规。广东、上海、山西、浙江、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市侨办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接受华侨捐赠的程序和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广东、福建两省分别修订了《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维护了华侨房屋拆迁补偿、租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浙江、安徽、河南等省通过制定专项政策或者立法规定,明确了出境定居人员的父母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政策。上海、浙江等省市侨办会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制定了涉侨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广东省侨办制定了《广东省维护侨益案件督察督办制度》,并对保护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坟”及侨胞遗体入粤安葬出台了指导性政策。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济南、海口、温州、佛山等大中城市明确了华侨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与市民同等待遇;北京、广州、杭州还明确了华人子女在国内接受教育的政策规定。北京市规定来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四、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侨务行政行为。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务院侨办及时清理了涉侨法规、规章和行政审批事项。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两项法规。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侨办及时组织起草了《华侨、外籍华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管理条例》,已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定。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华侨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务院侨办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了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程序。

  为使侨务行政行为公开化、规范化,一些省级侨办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定。吉林、湖北侨办制定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具体办法,吉林、山东、贵州侨办制定了认定“三侨”考生的具体规定,云南省侨办制定了《“为侨服务”九项办事程序》。湖北侨办专门制定了《侨务扶贫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展寻根谒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和省一级侨办在制定政策法规时,更加注重采取公众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程序和方法,通过网络、报纸、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包括归侨侨眷在内的社会各方面意见,一些地方还赴海外征求侨胞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程序,使立法和政策制定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有效提高了立法水平。为推进政务公开建设,国务院侨办和省一级侨办普遍开通了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开展侨务政策法规工作当中,各地侨办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主要有:

  一是有效借助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等平台,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是推进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方法。实践证明,善于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善于利用侨务工作协调机制,是推进侨务政策法规工作、协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工作方法。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逐步建立了涉侨部门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外事(侨务)工作领导小组等侨务工作协调机制,并成为政府侨务部门发挥行政协调职能的重要载体。侨务法制建设工作的重点就是要组织协调好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维护侨益的政策法规。

  二是善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作用,抢抓有利工作时机,是做好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是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方面,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各级人大中有归侨侨眷代表,在各级政协中设有侨联致公界别。实践证明,通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一些重大问题提出涉侨政策法规的建议和提案,对于政府有关部门重视涉侨政策法规工作,推进相关涉侨政策法规的出台,具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紧紧抓住涉侨法律法规颁布、重大文件出台、人大执法检查等有利时机,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乘势推动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也是制订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经验。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把握侨界的实际需求,是做好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的基本要求。“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是制订侨务政策法规的重要指导方针。通过调研、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等及时了解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实际需求,及时发现和提出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提高增强维护侨益的敏锐性,是增强侨务政策法规工作时效性和针对性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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