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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护侨益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2011年NO.2 本期策划 作者:上海市侨办

  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继1992年《上海市实施办法》颁布实施,1999年做过一次修正后的第二次修改。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凸显了上海的特色和亮点,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关心爱护,标志着上海侨务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为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新时期上海侨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上海侨务工作未来发展、对侨务工作依法行政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93年7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实施办法》)。这两部侨务法律、法规的制订,宣示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党的侨务工作方针和政策原则,为保护广大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地方制定侨务法规,侨务部门制定出台侨务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世情、国情、侨情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继于2000年和2004年对《保护法》和《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后,各省市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对地方法规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结合本市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位法修改后,《上海市实施办法》内容必须与之相衔接的迫切需要;二是《上海市实施办法》内容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相适应的迫切需要;三是《上海市实施办法》内容必须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需求相适应的迫切需要。

  二、《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我国有几千万归侨侨眷,有几千万海外侨胞。这两个几千万,既是我国的独特国情,又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优势。为最大限度地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他们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进一步汇聚起全民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强大合力,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侨务工作宗旨,力求全面贯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基本原则,全面体现“维护侨益、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的侨务工作职责使命。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和“维护侨益、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这两个“十六字”作为立法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作为我们立法修订指导思想的坐标定位。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化和拓展,着力在保护归侨侨眷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投资创业发展事业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进行重点突破,更加突出体现侨务工作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更加突出发挥归侨侨眷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保护归侨侨眷及在沪创业发展的华侨华人合法、正当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努力将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在《上海市实施办法》条款内容中。

  三、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共36条66款,1999年版的《上海市实施办法》是36条62款,虽然条数相同,款数只增加4款,但条款内容修改量很大。删除了原办法的18个条款,保留的只有8个条款,修改了36个条款,新增加22个条款。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充分运用立法智慧,重点围绕政府负有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侨务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的权益保护,华侨权益政治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鼓励开展华文教育等具有新时期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突破,使之比较全面地反映新时期上海侨务工作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突显本市保护归侨侨眷权益工作的亮点特色。

  (一)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突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将开展社区侨务工作、做好为侨服务等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归侨、侨眷的权益涉及政治、经济、财产、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协调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原《上海市实施办法》只对侨务部门贯彻执行《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从四个层面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负有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一,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第二,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市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第四,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并明确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同时,在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归侨、侨眷做好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特点,利用社区服务网络以及其他社会资源为归侨侨眷提供服务。”这不仅在地方法规中很好地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还将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上海社区侨务工作基础扎实的优势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的要求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予以规定。

  (二)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侨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现政府对侨务工作及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新增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侨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侨务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也是为开展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财政保障。

  (三)明确规定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对归侨代表选举的内容进行了完善。针对华侨反映比较强烈的参加国内选举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新增了“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的规定。这条规定不仅依法有据,同时也顺应了在沪投资创业、生活居住的华侨保护自己的政治权益的诉求。这既对负责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提出了重视华侨选举权以及架构好华侨参加选举的实现途径的要求,也起到告知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参加选举是其基本政治权利的宣示作用。

  (四)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来沪创业发展,特别强调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和华侨人才优势,鼓励他们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目的就是要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面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内外侨情变化后,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和来本市创业发展的华侨华人权益保护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努力处理好既不逾越法理上关于法规主体的要求,又把保护侨界权益新需求尽量纳入其中。我们将《保护法》和《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概念引用到鼓励引进华侨华人人才资源,保护侨资企业权益,把保护合法权益与做好为侨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鼓励归侨、侨眷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还在有关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等条款中,较多地用到“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概念,在不违反法理的情况下将对象范围延伸到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将对象范围延伸到侨资企业,实现了权益保护对象范围拓展的重大突破。

  (五)增加了有关开展华文教育工作的内容。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增“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华民族语言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华侨子女中的教育、弘扬与交流,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的规定,中华民族语言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华侨子女中的教育、弘扬与交流就是华文教育概念的具体化。这一条款的设定,有效地为本市侨务部门、教育部门加大力度开展华文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关注侨界民生,对归侨侨眷和华侨的社会保险权益作了明确规定。针对归侨、侨眷和华侨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对归侨、侨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以及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规定;三是修改了关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归侨侨眷在获准出境定居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相关内容;四是修改了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所享有的一次性离职费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五是新增新归侨在本市工作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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