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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的研究
2007年No.3 调研展示 作者:姚秀芝 何文格 严武龙
一、各地建立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各地陆续建立起各类侨务工作协调机制。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五侨”联席会议制度
“五侨”联席会议制度是涉侨部门之间自发建立的一种相互联系沟通的机制。从调研的情况看,“五侨”联席会议制度最早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目前,中央和全国27个省份普遍建立了这种联系机制,主要由人大侨委、政府侨办、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和侨联等涉侨部门组成。采用“五侨”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福建、江苏、浙江、安徽、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19个省(区、市)。有的称谓不同,如江苏的“五侨联系制度”、湖南的“五侨联动机制”、广东的“五侨合作互动机制”、贵州的“涉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西、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江西、内蒙古、甘肃等8省区因为没有致公党组织,联席会议由四家涉侨部门组成。新疆的“五侨”联席会议制度组成部门比较特殊,没有致公党组织,而吸收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侨务局参加。此外,北京、上海、贵州等省市“五侨”联席会议还吸收了党委统战部参加,称为“5+1”机制。
“五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密切了涉侨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了工作的配合协调。各涉侨部门联合开展侨情调查,宣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共同举办涉侨活动,联合组团出访,合力督促处理侵犯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国内投资创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以政府部门为主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目前,在全国已建立省级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云南、广东、江苏、陕西等省。
云南省于2003年2月成立了“侨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主持,省侨办是牵头单位,负责侨务工作协调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由省侨办提出召开会议的预案,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有关领导,发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若有需要协调的特殊、紧急事项,可以报省政府同意后,临时召开协调会议。主要职责为:一是定期听取侨务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研究解决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2006年1月正式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侨办承担。联席会议的职责与云南省侨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基本相同。2006年9月,广东省召开了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广东省贯彻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检查的情况,传达学习了省华侨农场发展改革工作小组会议精神,听取了省侨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省法院关于全国人大侨法执法检查组对广东省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的介绍,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华侨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对解决省内华侨农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陕西省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陕西省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主持,由相关党委政府部门、涉侨部门共14家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侨办。
江苏省在长期工作中也形成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涉侨工作重大问题的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根据需要邀请不同政府部门参加。
此外,天津、山东、广西等省(区、市)在2005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后提出拟建立“侨务工作领导小组”,目前仍在筹建中。在副省级城市,厦门市已经成立了侨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涉侨部门为成员单位。
以政府部门为主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横向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涉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在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侨法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时间较早,主要由省(区、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一些外事、侨务合署办公的省区利用这一协调机制,将侨务工作纳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部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以研究、处理外事工作为主,统一领导本省区的外事、侨务工作。目前,在全国18个外侨合署办公的省区中有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宁夏、青海等7个省区采用这种工作机制形式。
将侨务工作纳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对侨务工作的领导,促进外事侨务工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召开后,河南、湖北、江西、安徽、青海等省利用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对侨务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本省侨务工作意见的文件,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会议,在推动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河南省外侨办反映,河南省侨办机构单设时,为制订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政策,需要一家一家地协调相关部门,有的因得不到支持,政策一直就无法出台。侨外合署办公后,将侨务工作纳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和部署,侨务工作中需要制订的政策,就可以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协调起来就容易得多。
(四)专项工作协调机制
2004年4月,在胡锦涛总书记、贾庆林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国家海外华文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中央统战部、外宣办、人大侨委、政协港澳台侨委、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侨办、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致公党中央、中国侨联等14家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侨办。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侨务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订了《2004─2007年华文教育工作规划》,并于2005、2006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讨下一步工作,为推动海外华文教育工作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彻底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国务院侨办等18个政府部门及广东、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华侨农场发展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研究起草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文件及做好下一步整改落实工作。这一协调机制在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福建、浙江等省和一些地市仿照中央的模式,分别建立了华文教育方面的专项工作机制。福建省建立的海外华文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了省委统战部、省“五侨”和6个政府部门,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华文教育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浙江省建立了“浙江省海外华文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领导,省侨办牵头,参加部门包括省“五侨”机构和6个省政府部门,并制订了华文教育发展规划,明确了各单位职责分工。
部分省份为进一步发挥侨务工作优势,做好某一专项工作,还建立了其他协调机制。如江苏省各级侨办作为同级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职能机构,纳入成为同级外事、外宣、外资、对台、人才等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广东省建立了侨务、外事、外经贸、旅游部门“联合招商机制”;福建省建立了“五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云南省把侨务工作纳入省对外开放机制,侨务经济科技工作纳入全省招商引资机制,还建立了侨务联络员制度等等。
二、侨务工作协调机制不同形式的比较
(一)组织力
“组织力”是就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而言,主要包括领导者、参加部门等内容。
“五侨”联席会议是自发组织,没有领导者,只有会议召集单位,一般是人大侨委、政府侨办、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委员会、侨联等各涉侨部门轮流坐庄。政府部门为主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属于政府领导下的协调机制,从实际情况看,云南、江苏、陕西等省的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由副省长主持,广东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则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做召集人。参加部门主要是发改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外办、侨办、扶贫办、台办、外宣办等省政府职能部门,各省参加的部门略有区别。陕西省的“侨务工作协调机制”包括省委统战部、人大民宗外侨委员会、省政协外事侨务委员会、省侨联等部门。各省(区)的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成立时间较长,属于党委领导下的外事工作领导机构,将侨务工作纳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7个省区中,江西、宁夏由省(区)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青海由省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从参加的部门看,各地也不完全相同。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基本有8个左右的党政部门,青海、宁夏都有10个以上的党、政、军部门。
从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领导的层次和规格是最高的。政府部门组成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参加的部门多,涉及面广,有固定的召集人,像云南、江苏、陕西由分管副省长主持,实际上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则没有固定的召集人。从组织力的大小而言,三者依次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五侨”联席会议制度。
(二)决策力
“决策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协调机制所研究的工作范围,二是在研究工作中达成决策的集中程度。
“五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是相互沟通信息、协调重大活动、研究重大涉侨问题等。由于没有明确牵头部门,“五侨”部门“平起平坐”,因此没有一个单位拥有拍板定调的权力。政府部门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能就是研究、协调、解决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具体哪些属于重大问题,由省侨办提出,报省政府领导确认。因为有省政府领导召集或主持,所以联席会议提出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也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以研究外事工作为主,各个省区研究侨务工作的范围和力度不尽相同,主要视领导者对侨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从7个省区情况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侨务工作的次数非常少,基本集中在本省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过程中。但这种机制的集中程度是很高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纳入其研究范围一般都能得到较好解决。
通过比较可看出,政府部门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侨务工作问题是“重大”的、实质性的。“五侨”联席会议制度虽然也研究侨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一般仅仅停留在研讨的层面,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仅仅把侨务工作当作“副业”,真正研究侨务工作的问题最少。从决策力的大小而言,三者依次为:政府部门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五侨”联席会议制度。
(三)执行力
“执行力”主要是指协调机制形成以后解决问题的效果,即贯彻落实的程度。
“五侨”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力局限在“五侨”部门,其达成的共识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其他部门更没有任何执行力。政府部门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侨办根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从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情况看,虽然有些省区参加部门不多,但都是党政实权部门,并且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的“决议”直接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地市一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贯彻落实力度很强。
从执行力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力最强,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其次,五侨联席会议制度最弱。
通过对上述三种协调机制运作的比较,我们认为:“五侨”联席会议是一种横向联系、沟通的机制,在组织力、决策力、执行力方面最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侨务工作协调机制。一些“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较好的省份,逐渐由务虚向务实发展,从开始只注重联谊交流,到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涉侨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了侨务工作的发展。因此,这一机制仍然不失为涉侨部门联系合作的重要平台和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的有益补充,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目前省级由政府部门参加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组织力、决策力、执行力等方面都比较强的侨务工作协调机制,这一机制值得侨务机构单独设置的省(区、市)和有条件的外事侨务合署办公的省区借鉴和推广。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在决策力方面主要以外事工作为主,称侨务工作协调机制还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但对外事侨务合署办公的省区来说,将侨务工作纳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和部署,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此外,虽然侨务工作领导小组尚未在省一级正式成立,但从这一机制在部分城市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它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一样,由于有主要领导的牵头和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更有利于把握侨务工作全局,加强沟通、统筹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国侨办政研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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