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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出台涉侨“父母探子女”探亲待遇的规定
2007年No.4 调研展示 作者:程铁生 王芸
一、问题的提出:
归侨侨眷出入境待遇政策,包括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定居的待遇,归侨侨眷离休退休职工出境探亲、定居的待遇等。其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享受探亲假待遇政策,在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中有明确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探望范围,长期以来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执行的,主要是出境探望父母、探望配偶。[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假期、路费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路途较远、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筹措外汇时间较长等特点,该政策还给予归侨侨眷职工比国内其他职工探亲更长的假期。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原则,1983年劳动人事部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叶佩英的建议,出台了《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71号),规定“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亲范围可以扩大到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国内段车旅费按已婚职工探亲假规定的标准报销;国外段车旅费自理”。
以上这些政策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关心和照顾,维护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归侨侨眷职工和海外华侨华人的热烈欢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通过各种途径走出国门,到国外留学、工作,在国外定居,成为新华侨华人、新移民。他们在境内的父母迫切希望能探望远隔重洋、在外拼搏的子女,但现行的探亲政策仅限于出境探望其境外的配偶或父母,没有探望子女可享受探亲假的规定。因此,广大新华侨华人、新移民及其在国内的父母迫切希望能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
近几年,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以及地方侨务部门都普遍反映这个问题,根据我们的摸底调查,全国30个省区市的归侨侨眷职工均有这方面的强烈需求,迫切希望国家能根据侨情变化的新特点,统一出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政策。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对于鼓励归侨侨眷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加深他们在海外子女、亲属对祖籍国的感情,增进同祖籍国的亲情乡谊与合作交流,促进住在国与我国的友好合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必有积极作用。出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假待遇政策,是新形势下的客观需求,也是做好侨务工作的内在需要。
二、地方政策现状:
近年来,国务院侨办就拟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假待遇政策,积极会同人事部、劳动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研究,并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书面调研,在相关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各地侨办为满足归侨侨眷职工的强烈呼声,积极贯彻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通过协调有关部门,目前已有13个地方已在本省率先实施了该政策。
自2000年以来,全国陆续有上海、河南、重庆、广东、安徽、湖北、江西、新疆、海南、贵州、四川、福建、浙江等十三个省区市出台了“父母探子女”享受探亲待遇的规定。
上海、河南两省市通过联合地方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出台了专项政策:
1、上海于2000年4月由市侨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联合发文《关于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问题的通知》(沪府侨办政[2000]3号、沪财行[2000]第10号),规定“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归侨职工出境探亲的,境内段车旅费按已婚职工探亲假规定的标准报销,境外段车旅费自理。”
2、河南于2001年7月由省侨办、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在我省的父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豫外侨文[2001]226号),明确“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新移民在我省的父母出国探望子女,每四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凡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父母出国探亲,其国内段往返路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假待遇报销,国外段路费及医疗费自理。”
重庆、广东、安徽、湖北、江西、新疆、海南、贵州、四川、福建、浙江等十一个省区是以法规的形式在本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加以明确的。
3、重庆在2001年9月修订的市实施办法的第25条中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
4、广东在2002年2月修订的本省实施办法的第17条中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关于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待遇。”
5、安徽在2002年5月修订本省实施办法的第28条中规定“在我省居住的职工探望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子女,每4年可享有探亲假1次,假期40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享受假期工资待遇。”
6、湖北在2003年7月修订的本省实施办法的第29条中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关于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7、江西在2003年8月修订的本省实施办法的第23条中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8、新疆在2003年8月修订的区实施办法的第15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在国外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同胞兄弟姐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待遇。”
9、海南在2003年10月修订发布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的第16条中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与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同等的待遇。”
10、贵州在2005年3月修订的本省实施办法的第15条中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的,探亲假期、工资、国内段旅费等待遇,比照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11、四川在2005年11月修订省实施办法的第19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在批准探亲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出境探亲而损害其权益。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比照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执行。”
12、福建在2006年9月修订的本省实施办法的第27条中规定“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比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给予相应探亲假期。”
13、浙江省在2006年12月发布的《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中的第22条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其假期、工资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父母探望出国定居的子女,参照国家关于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待遇执行。”。
以上13个省区市合计归侨侨眷人数约有2508万(见附表),按照国内归侨侨眷总数3000万计,约占总数的84%,也就是说父母探子女享受探亲假的政策已覆盖到全国大多数归侨侨眷职工。广东、福建、浙江、海南等重点大侨乡,海外华侨华人数量多,国内归侨侨眷人数也多,归侨侨眷职工父母探子女的要求在全国来讲占了绝大多数;上海、湖北等地到境外留学或定居的人员较多,新移民较多,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侨乡,父母探子女的政策主要的受益对象即是这些新移民在国内的父母;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其在外侨胞也很多,要求探子女的呼声一直很高…。正是在这些地方,率先出台了允许父母探子女享受探亲假的政策,而且受到了其在海外的侨胞和在国内的归侨侨眷的广泛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以上13个省区市都普遍反映,实施父母探子女享受探亲假的政策,对加强本省区市的新移民工作,充分调动海外侨胞及国内归侨侨眷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扩大对外影响,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自实施以来,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良好,未有因单位不执行该政策而发生的投诉行为,也未产生社会其它群体的攀比。可以说,实施该政策是花了较小的代价,产生了很大的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三、工作建议:
以上分析可见,出台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探亲假待遇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侨务政策,落实适当照顾原则” 的整改建议。执法检查报告中,关于完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政策,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争取早日出台。根据全国各地多年的吁请和实际需求,如能借执法检查的契机,请人事部牵头会同劳动部、侨办、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该政策,必是适时之举。
即使不能出台全国政策,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出台地方政策先行做起来;或者借修订地方实施办法之机,将该政策纳入其中。尤其是正在进行地方实施办法修订的陕西、山西、内蒙、湖南、甘肃、黑龙江、河北、山东等省,要力争将该政策写入其中,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如此逐步扩大实施该政策的覆盖面,以满足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的愿望,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侨界的关心和爱护。
(作者分别系国侨办国内司司长、侨政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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