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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事求是工作作风 不断完善侨场养老保险工作
2006年No.1 经验交流 作者:云南省侨办

  在国务院侨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云南省华侨农(林)场1768名在职职工、10324名职工改制场员和7850名离退休人员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规定,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都按时足额由社保机构发放。参保以来,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完善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充分考虑侨场的特殊性,制定符合侨场实际的参保办法

  在云南省华侨农场根据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政发〔2000〕212号)出台并开始正式实施。212号文件规定,凡是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需要补缴1995年10月1日至参保之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测算,全省所有华侨农(林)场均需补缴几十万至几百万元不等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了华侨农场的参保困难,许多侨场根本无力缴纳。此外,按照全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11%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记入公共帐户作为公共调节基金,如按此规定,华侨农场改制场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也必须按比例分别记入场员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将大幅度减少改制场员到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此,省侨办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华侨农(林)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69号)。文件明确提出,211号文件规定的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充分考虑华侨农场特殊性而制定的一个专门性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在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212号文件执行。为此,华侨农场和职工、场员均不再补缴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场员参保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改制场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全额记入其个人帐户,文件还对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退休金计发、场员个人帐户建立、补偿金分级到位等具体问题明确了处理办法,保证了华侨农场顺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以群众利益为重,及时修正工作失误

  云南省华侨农(林)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由于个别农场执行政策不到位等原因,先后出现了一些群众集中上访,省侨务部门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高度重视群众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平远街、稼依华侨农场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问题。云南省华侨农(林)场参保工作是1997年由平远街、彩凤、柯街三个华侨农场试点后再在全省华侨农(林)场中进行全面推广。在试点时,由于平远街华侨农场所在的文山州砚山县经济发展缓慢,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如按全省华侨农场统一的参保办法测算,平远街华侨农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将远远高于其他当地企业退休职工,地方政府由于担心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在测算平远街华侨农场退休职工养老金时未全部按规定的退休金统筹项目测算,人为降低了平远街华侨农场的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2000年全省华侨农场全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由于稼依华侨农场与平远街华侨农场同属砚山县,当地政府再次人为降低了稼依华侨农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求保持平远街、稼依两个华侨农场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本平衡,致使平远街、稼依两个华侨农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低于全省其余11个华侨农(林)场,导致退休人员多次上访,严重影响了农场和当地社会的稳定。接到群众反映后,省侨办进行了认真调研,核实退休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经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协调,督促两个华侨农场和当地的社保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重新测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了两个场940多名退休人员自参保以来历年少计发的养老金120多万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两个场的退休职工均表示满意,现两个场人心安定,生产积极性高涨。

  2.金坝华侨林场退休职工享受事业单位待遇问题。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明确规定省12个华侨农场均为国有农业企业单位,金坝华侨林场定性为事业单位,要求将其事业编制纳入州县财政预算。在参保办法方面,按照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规定,金坝华侨林场1999年10月1日前已退休(职)的250名职工,按照1998年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为基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9年1月1日后新增的退休(职)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1999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执行。由于两种养老金计发办法截然不同,导致同时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职时工资相同,但由于退休时间不同而退休养老金差距达每月三四百元,致使退休职工连续不断上访,要求将林场事业编制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对金坝林场职工反映的问题,省侨办调查后认为,金坝华侨林场与其他华侨农场不同,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和珠江源头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职能,正因林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职能,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把金坝华侨林场确定为事业单位性质,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是正确的。另一方面,由于211号文件是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总的指导性文件,所规定的华侨农(林)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没有充分考虑金坝华侨林场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而要求林场与其余12个华侨农场执行相同的政策,造成林场退休政策前后不一致,且与文件本身所要求的将金坝华侨林场事业编制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相冲突。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要求,省侨办一方面坚持州县两级财政应坚决克服困难,尽早将林场的事业编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现文山州已承诺自2006年起将金坝华侨林场事业编制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同时省侨办现正加紧与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建议省政府修改金坝华侨林场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发政策,从2006年元月1日起改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政策计发金坝华侨林场退休(职)职工养老金。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完善侨场养老保险办法

  云南省华侨农(林)场现行的场员制度,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事物,改革政策规定,改制场员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18%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对场员家庭经济收入增长预期过高和对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估计不足,大部分场员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华侨农(林)场改制时场员人均纯收入为1840元/年,当时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年测算,场员缴费额为648元/年,缴费额只占场员人均纯收入的35%,根据场员的年经济收入可以承担;但到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为14580元,按此基数测算,场员的缴费额增长为1575元/年,而2004年场员的人均纯收入仅为2275元/年,缴费额占场员收入的69.2%,5年间场员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23.6%,而缴费额却增长了143%,致使改制场员缴费困难(到2004年12月31日,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改制场员还有8956人,其中正常缴费人数为2987人,占总人数的33.35%;欠费人数为4324人,占总人数的48.28%;封存帐户人数1645人,占总人数的18.37%。从97年至2004年末累计欠费3656万元,人均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6100元)。

  针对改制场员缴费困难问题,省侨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多次进行调研协商,认为解决华侨农(林)场当前存在的改制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最根本的出路是要引导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从而增强他们的缴费能力。但由于当前场员经济收入仍然不高,为缓解他们目前无力缴费的困难,三个单位已共同建议省政府用改制场员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分年度抵缴改革后场员应缴费额,由改制场员个人按8%的缴费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用离职补偿金抵缴,离职补偿金抵缴完后再由场员个人继续全额缴纳。全省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的离职补偿金人均8051元,按2005年改制场员应缴费额1575元计算,场员个人缴纳8%为700元/年,用离职补偿金抵缴部分为875元,据此测算,改制场员人均8051元的离职补偿金平均可抵缴10年左右,将有3436名改制场员可以抵缴至退休年龄,占参保场员的38.37%;有3035人的补偿金可抵缴至2007~2008年,以后年度仍需由个人全额缴纳,占参保场员的33.88%;有2485人的补偿金2004年前已抵缴完,需全额由个人缴纳,占参保场员的27.75%;对于采取抵缴办法后缴费仍有困难的改制场员,拟采取不封存帐户、允许其以后年度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处理。在此基础上,重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应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贫困场员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争取从根本上解决改制场员缴费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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