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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侨胞权益 对侨捐项目实施规范监管
2006年No.2 经验交流 作者:吕伟雄

  从2004年开始,广东省一改过去着重吸纳华侨捐赠,在捐赠工作中重审批、重受赠、轻管理的做法,下大力气对侨胞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实施规范监管。如去年广东省侨办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等。这些举措使侨捐项目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把侨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拨乱反正和落实各项侨务政策,理顺了侨气,争取了侨心,大大激发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爱国爱乡热忱,他们造福桑梓,捐款赠物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

  侨捐为广东发展注入了一定的动力,在广东经济起飞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侨捐项目不仅是我省改革开放起步时一种宝贵的物质资源,而且因为其饱含着华侨深厚的爱国爱乡感情,已成为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

  但在一些侨捐项目的处理中,或者是因观念模糊,或者是因利益驱动,使侨捐项目受到了侵蚀,不断遭到破坏。这引起了捐赠人的强烈不满。现在有些侨捐资产改变了性质,有的成了国有资产,有的被变卖了,慢慢地变成了小团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了。如果不引起我们重视,我们侨务部门就是严重缺位了。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制度,没有手段,管理起来会遇到很大难题。明明知道这是社会公共财产,文件上也说得非常清楚明白,但要改变这种社会公共财产的用途或性质时,应该怎样处理,需要什么手续不清楚。

  另外就是捐赠项目缺乏管理和维护,成了华侨华人贴钱的“黑洞”。很多捐赠人就怕捐了第一次,后面还要捐很多。过几年回来看看,家乡人跟华侨说,“这里窗户破了,那里道路坏了,可能您还得再捐一点啊”,弄得华侨根本没有心思捐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文件,所以省侨办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制度。要在全省建立一个严格的制度,像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物价和商业行为的管理一样,情况变化了就要登记;像文物部门的管理一样,要变动就要经过批准。我们所建立的制度,应让大家都知道,受赠单位有什么责任,捐赠人有什么权利,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有什么样的责任,侨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什么样的检查等等。在城市里把一棵名木古树搬走,要办什么手续?要走哪些程序?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人们在潜意识里都有了一个概念,知道不走这些程序绝对不能动。但是目前要变更侨捐项目,变就变了、改就改了,以为只要不让捐赠人知道就行了,即使捐赠人以后知道了也奈何不了什么。所以制度要落到每一个侨捐项目的管理上,而不是停留在文件和会议的层面。

  开展这项工作的发动面要广,就是说要让政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的各个层面都知道侨捐项目管理的整套制度。捐赠人要知道,受赠单位要知道,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知道,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也要知道。在开展工作的起步阶段,就要让社会的各个部门、单位都了解透彻。江门开展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就包括了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教育局、体育局等有关市直部门的领导,这样就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侨务部门对省部属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让他们了解侨捐法规政策,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监管。其次是实现社会舆论监管,通过新闻媒体、侨刊乡讯、海外华文媒体等,对管理好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进行宣扬,对管理不好的单位进行曝光。再次就是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至于这么多的省部属单位的侨捐项目具体由谁负责监管呢?按照现在通常的做法,实行属地管理。

  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是侨务部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依法行政、维护侨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侨捐项目监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侨务部门的职责不明,部分地方的侨捐项目没管好,省侨办去督促检查,当地侨务部门反而说“这不关我事”,或者说“这不是我可以控制的”。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建立以后,各级侨务部门的职责就更加明确了,省侨办对基层侨务部门的工作就容易评估了。

  各级政府的侨务部门是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变更侨捐项目的行为,要敢于指出来,要敢于介入和处理这些问题。有的侨捐项目年代久远了,当有的新领导为搞政绩工程,动不动就想改变一下时,侨务部门就要提醒他,这是侨捐项目,有专门法规保护。所以,我认为,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各地如再出现侨捐项目受到侵害的情况的话,责任就在各级侨务部门了。各地侨务部门在碰到顶风违反侨捐法规政策的行为,又无能为力时,应该怎么办呢?就应该报告上级,制度已经规定,500万以上项目要改变的话,要报到地级市的侨务部门;1000万以上的,要报到省里来。目的不是上一级侨务部门想收权,而是要严格管理。

  作为专门为华侨华人服务的部门,我们管理侨捐项目不仅是对现在的工作负责,也是对过去的捐赠负责,更是对侨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负责。所以侨务干部做好这项工作,也就是在支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品德和精神,既是一种很重要的政府行为,也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社会行为。我们侨务干部自己钱不多,也捐不了多少钱,但作为监管侨捐项目的当事人,应该守护住这样一种民族精神,使之发扬光大。我们要努力营造爱侨护侨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

  (作者系广东省侨办主任)

  本栏目责任编辑 刘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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