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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所至 金石可开
2006年No.3 经验交流 作者:河北省侨办
2004年3月25日,蒙古归侨范某到河北省侨办上访,反映其内退后养老金过低的问题。
范某,女,1983年被蒙古当局迫迁回国,安置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一家公司工作。因单位不景气,1992年又调入另一系统的该县支公司工作,待编期间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该同志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曾荣获石家庄市本系统统计考核二等奖,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然而由于到退休时未能转为正式职工,所在单位对其社会养老统筹金也未按在编人员足额缴纳。2001年内退后,养老金仅有400余元。之前,其夫已患有严重的肾病综合症病退多年,两个孩子待业,范女士的工资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内退工资收入的急遽减少,全家生活一下子陷于困境。
自2002年起,范女士多次上访原单位系统的省、市级部门,要求为其补办纳编手续后按编内职工退休标准提高养老金。由于此类问题涉及石家庄市该系统非编内退休人员200余人,牵扯面广,甚为敏感。其系统省、市级部门的有关领导虽然对其同情,却表示爱莫能助。与此同时,其本人也向县政府和市侨办反映自己的困难处境。县政府和石家庄市侨办为此曾多次协调无果。失望之余,范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恳请河北省侨办协助其解决问题。
接到范女士的投诉后,省侨办及时认真地调查了事情的由来和经过。范女士所在单位情况较为特殊,企业内同类问题积重难返,对同类情况不分对象同样对待,企业自认为并无歧视现象,这使不予解决的理由看似较充足;县、市两级侨办则认为,企业在处理范女士纳编问题上未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是导致她退休养老金过低的直接原因。由于各执己见,分歧较大,加上范女士要求补办纳编手续,使问题更加复杂,以致几经反复、久拖不决。基层侨务干部对此也产生了畏难情绪。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症结。于是省侨办采取措施三管齐下:
一是晓法说理,情理并重。省侨办派有关人员带着文件资料主动登门,向该系统有关领导宣讲侨务法规和政策,介绍了国家安置、照顾蒙古归难侨的特殊措施。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就蒙古归国难侨范女士在职期间工作实绩突出却未能纳编,从而导致其内退后养老金偏低、家庭生活艰难的实际情况,提请其从稳定侨心、维护党和政府对外形象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范女士养老金偏低的问题。经过反复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工作,终于打动了对方,初步达成共识。
二是自上而下,上下联动。采取了省、市侨办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对口协调的办法。由省侨办对该单位系统的省级部门、石家庄市侨办对该单位系统的市级部门逐级对口协商,分头面对面做工作,避免了推诿扯皮。
三是把握根本,化繁为简。以往处理范女士的问题,双方主要僵持在同时解决补办纳编和提高养老金额的问题上。为打破僵局,省侨办不纠缠旧账,把握主要矛盾,提出了“特事特办”,仅按内退在编人员的标准为范女士追缴养老金统筹费,直接提高其养老金标准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兼顾了本人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易于为双方所接受。经过省、市级侨办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该单位系统的省级部门特批:为范女士单独破例补交社会养老统筹金差额,按在编内退人员待遇领取养老金,每月的养老金标准从400余元提高到920多元,并自内退之日起按新标准补发养老金。
2005年5月,范女士领到了增发和补发的养老金。从灰心失望到如愿以偿,范女士一家大喜过望,两次登门省侨办致谢。2005年8月1日,范女士又致信表示感谢。
从协助蒙古归侨范女士解决退休金额偏低问题的实例中河北省侨办得到启示:尽管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为侨胞解决困难的难度加大了,但是,只要我们侨务干部时刻牢记“侨胞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护侨;只要我们侨务干部以急侨所急、对侨负责为己任,在实践中把握好合情、合理、合法的尺度,做到热心服务、细心协调、耐心争取,看似无望的问题,也会出现转机,进而一定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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