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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涉侨祖坟政策 赢回侨心
2006年No.4 经验交流 作者:广东省侨办

  2003年初,广东省领导及部分地方党政领导、省重点侨乡的侨务部门都陆续接到不少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来信来电,对该省一些地方开展殡葬改革清坟工作中涉及众多华侨祖坟问题提出意见,特别是中山、江门籍的侨胞反映强烈,甚至表示要发动海外华侨华人到我驻外使馆示威,美国的台山籍华侨华人组织了一个“保护祖坟委员会”,针对清坟工作的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到2003年4月底为止,我驻外的近10个使(领)馆也转来了海外侨胞对此事的信件,表达了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归纳起来,海外侨胞对清坟工作的意见集中在清坟的范围和时间上:

  1、认为“全面清坟”没有必要。对清理“三道两区”内的坟墓,他们表示可以理解,也愿意配合,但对清理“三道两区”外的历史旧坟,搞“无坟市(县、区)”,认为脱离民情,脱离实际。

  2、认为在2003年底完成全面清坟任务操之过急。

  3、认为“无坟市(县、区)”、“无坟化”的提法不妥当。

  海外侨胞对省政府一项政策如此强烈集中地反映他们的意见,这在广东省20多年来的侨务工作中是首次碰到的。为此,省侨办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指示有关人员尽快疏理并检讨省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及华侨祖坟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及时派员奔赴中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展开调研,听取他们的汇报,商讨解决方案。

  经整理,广东省侨办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历来对海外侨胞牵挂祖坟的感情给予尊重和保护,出台了一系列合乎侨情、顺应侨心的侨坟政策。国家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等六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文),提出了对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原则上予以保留的政策。广东省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于2001年9月下发了《关于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处理问题的通知》,就保护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政策意见,并规范了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基本条件、其祖坟的界定标准及迁坟的基本工作原则等。

  应该说,上述各项政策极大地激发了海外侨胞的爱国爱乡的热情和积极性。此次海外侨胞对省清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和制定政策的偏差。祖坟是维系海外侨胞及其后裔与祖(籍)国、家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凝聚侨心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不及时采取妥善的措施处理好祖坟问题,将会影响到海外侨胞的人心向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侨胞中的信誉。

  2003年3月初,广东省侨办将前期的调研工作及处理意见向分管侨务工作的汤炳权常务副省长作了汇报,引起了他的重视并进一步得到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与关注。黄华华省长、汤炳权常务副省长、李容根副省长分别在有关报告中作了批示,周炳南副秘书长召集省民政、侨务部门有关人员作了专题研究。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省侨办会同民政部门于5月中旬进行专题调研。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东省于6月2日下发了《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出了“当前重点清理‘三道两区’乱埋乱葬坟岗,其余区域暂缓清理”的工作意见。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于6月中旬对此项工作继续开展调研,就《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中有关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解决好殡葬改革中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的处理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根据汤炳权常务副省长的指示,省民政厅、省侨办于8月14日向省政府提出了调整清坟范围和限期的工作意见。各地在执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清坟任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原则;二是新旧坟区别处理原则,即新坟新办法、旧坟旧制度,不搞一刀切;三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搞得快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慢一些,省不再作统一规定。省政府对此于2003年8月25日召开十届22次常务会议作专门研究并作出决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10月27日下发了《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文),从而有效地保护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积极性。

  广东省对殡葬改革政策的有关调整,很快得到了海外侨胞的认同和赞许。从2003年年中至今,省侨办收到的海外侨胞有关侨坟的投诉呈急剧下降趋势,我省殡葬改革中的华侨祖坟问题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从而理顺了“侨气”、争取了“侨心”,维护了社会稳定。

  从此次殡葬改革华侨祖坟问题的处理中,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在侨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以“公权”施加的损害范围及影响最广,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侨胞利益无小事”观念,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防患于未然。特别要注意及时分析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成因,如果是由于政府行政行为不当及政策偏差、滞后造成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同时,要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促进问题尽早解决,使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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