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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健全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监管制度
2007年No.1 经验交流 作者:广东省侨办侨政处

  据不完全统计,华侨、港澳同胞改革开放以来捐赠广东省达到了360亿元人民币,占到了全国侨捐总额的70%。兴办公益事业项目3万多宗,建立各类公益事业基金会和基金近3000个。侨胞捐赠对广东从落后的农业省份发展成为经济居于全国前列的省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以维护侨胞捐赠权益为己任的广东省侨务部门却发现,当前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较严峻形势,维护侨捐项目的社会氛围不够,重受赠、轻管理,各地侵犯捐赠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出现了一些违背捐赠人意愿、改变公益用途、脱离公益目的的事情。如有的侨胞、港澳同胞捐赠的公益性基金因被停业整顿金融机构冻结而变为死帐,部分侨联大厦被作为国有资产遭转让,大量侨捐学校闲置等。

  广东省侨办发现,产生上述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有关华侨捐赠项目监管制度缺位。为此,2005年,广东省侨办起草并推动省政府下发了《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弥补了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建设的空白,对捐赠资产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对受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捐赠人监督捐赠项目的权利,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的职能进行了细化。同年11月,广东省侨办又发出《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准备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做好全省各地海外捐赠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辖区内海外捐赠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捐赠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捐赠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捐赠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管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有关文件下发后,广东省侨办着手推动全省认真开展建立侨捐项目制度工作,各地政府也相继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人大和政协也开展检查。广东省开展建立侨捐项目制度工作虽然只有一年,但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是使侨捐项目的监管从分散监管转变成为统一监管。过去某些地方、个别单位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做得比较好,也产生了一定效益,但另外一些地方和单位则对侨捐项目破坏严重,大伤侨心。在这种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管理中,全省侨捐项目产生的整体效益因相互抵消而不明显,侨胞对捐赠工作的毁誉不一。建立制度后,广东省侨办对全省侨捐项目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管,全省所有的侨捐数据都输入其制作的侨捐管理软件系统,各地从市到镇侨务部门监管侨捐项目的情况都进入了省侨办的视野。省侨办还制定了文件,规定了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制订了各地开展工作的步骤和方式,并对全省出现的有关侨捐案件进行督办,全省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从执法主体到监管制度统一起来了。2006年,广东省侨办组织协助侨胞、港澳同胞捐赠超过1.1亿元,其中利用部分捐资捐建的侨心村达到了44条村,受惠受灾户达2262户。

  二是从受赠单位的自发管理转变为侨务部门的自觉监管。在国内很多侨捐项目是基层或受赠单位直接与捐赠人联系而形成的,很多华侨捐赠进来后,没有向侨务部门报告,项目建成后也没有到侨务部门备案,侨捐项目的管理也不接受侨务部门的指导,项目的报废、拆除等也没有征求侨务部门的意见。好像某些单位或个人引回来的捐赠,怎么用、怎么管、怎么处理都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管不着,也不该管。在这种情况下,侨捐项目主要就是受赠单位的自发管理,受赠单位的领导的观念成为管理项目最主要的关键,领导重视就管得好,领导说要有制度就有制度,领导说没那个必要,侨捐项目的管理水平就可想而知了。制度建立后,省侨办强调监管侨捐项目是法律赋予侨务部门的职责,侨务部门不去监管是缺位、是失职。各地侨务部门也负起责任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推动政府召开会议,布置部署这项工作,使全社会了解了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的监管职责。然后,侨务部门再下发文件,制定制度,催办督办。至此,侨捐项目的管理从各自为政的自发状态转变为了有计划、有组织、有制度的自觉状态。许多受赠单位反映,侨务部门的监管让他们吃了“定心丸”,以前自己对接受捐赠的家底搞不清楚,监管侨捐项目也不是硬指标、硬任务,心里没底,侨胞问起来,讲不出个定数,觉得很惭愧。现在侨务部门来统一指导监管工作,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很好的督促。

  三是从单一管理转变为共同监管。建立制度后,侨捐项目的监管突破了由单个单位和部门单独管理的模式,形成了以侨务部门为主的协调整合监管模式。侨捐项目在以前基本上是“谁使用,谁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这样当侨捐项目受到侵害时,管理的部门或单位就感到力不从心了。有些项目当地领导说拆就拆了,某个开发商说要推就推了,城建规划部门说要规划就规划掉了。现在不同了,不仅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而且国土、城建、文化等部门都在侨务部门的协调下,整合力量,形成合力,来共同对侨捐项目实施监管。侨捐项目的保护力度就在这种共同监管的模式中得到了加强。另外,共同监管的模式还包括了上下部门联动,省侨办要协调省的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当某个地方达到一定数额的侨捐项目要改变,即使当地的政府领导同意了,如果侨务部门认为不妥,这个项目也未必能改变。上级侨务部门会去干涉,会去协调,必要时会联合省的有关部门去进行检查。

  四是从传统管理转变为科学规范监管。以前的侨捐项目管理注重实用,比较重视物质层面的实际利益,不注重精神层面的贡献;关注本单位的利益,不注意维护大局的利益;管理方法比较简单,人为因素较多;侨捐项目管理的水平在低层次徘徊。现在侨务部门建立监管侨捐项目的七项制度,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从建立档案到明确责任、建立制度、规范监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讲求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强调慈善精神和慈善文化的建设,强调信息管理,引进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注重统一规范,形成了与当前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监管模式。

  对于今后如何开展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工作,广东省侨办认为,要围绕进一步深化监管制度来进行,要将各项制度具体化,形成操作性强的细则,以更有效地规范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一是要努力做好侨捐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夯实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法律基础。广东省早在1997年就建立了《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这对全国开展华侨捐赠工作是一个很大的贡献。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出台,以及海内外的侨情和我国的法律环境的变化,侨捐监管工作迫切需要上新台阶,因此注重侨捐法律法规的建设,将《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新形成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将《条例》中与国家《捐赠法》相抵触和规定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修改就显得十分紧迫。

  二是要大力推动全省各级侨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侨务部门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省政府下发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侨办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得更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所以依法监管侨捐项目是侨务部门的职责所在。有关侨捐法律法规为侨务部门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侨务工作者依法来处理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广东省侨办下一步将把强化自身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执法的能力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是要促使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当前的捐赠工作相衔接,使华侨捐赠工作在更高的起点进行。当前的捐赠工作不能再重复以前的老路,捐赠项目一开始就应严格按照监管制度的要求来管理和运作。这样,接受和管理捐赠的水平就会大不一样,所产生的影响也同以前大不相同,使捐赠人感到侨务部门可以信任,捐赠工作良性循环的机制就会建立起来。

  四是要建设慈善文化,推动全社会形成慈善意识,形成捐赠的良好社会氛围。广东省侨办严格要求各地不能把建立制度的工作简单化,不能走过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部署开展工作,目的就是要使监管制度深入民心、侨心。今后广东侨务部门还将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宣传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工作,宣传侨捐法律法规和华侨捐赠对社会的贡献,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感情和法理两个层面认识到维护侨捐项目、维护华侨捐赠人权益的重要性,自觉树立慈善意识,形成良好的慈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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