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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取得新突破
2008年No.5 经验交流 作者:冀乔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省《实施办法》修正工作历时两年多,是继该法规1993年颁布、1997年修正后,对该法规的第二次修正。在法规修正过程中,河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坚持贯彻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在保留和充实主要惠侨规定的同时,取得了一些立法的新突破。修正后的省《实施办法》,从原法规的三十六条简化为二十七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有:
一、增加了保障侨务经费的规定
为了全面加强河北省侨务工作,保障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能,省《实施办法》第四条在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有关部门三类执法主体职能的同时,特别增加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内容。
二、补充了增加归侨、侨眷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
根据原法规规定,除省人民代表大会可设侨界人大代表外,只有归侨、侨眷较多的市和市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归侨、侨眷人大代表名额。这一规定已不适应河北省侨界参政、议政的要求,在执行中也难以操作。为更好地保障归侨、侨眷参政、议政的权益,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根据这一规定,所有设区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均可设归侨、侨眷人大代表,这既增加了侨界参选各级人大代表的范围和名额,也较原法规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三、增加了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职称评聘予以照顾的规定
职称晋升和聘任,是侨界知识分子关注的焦点,关系到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归侨、侨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优先晋升职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优先选聘归侨、侨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这充分体现了对侨界知识分子“高看一眼,厚爱一层”。
四、保留了“侨眷高知子女”考生升学照顾的规定
对侨眷高知子女考生升学予以加分照顾,是结合省情、侨情在地方立法中贯彻“适当照顾”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河北省侨务法规有别于其他省份的特色之一。此次法规修正保留了这一照顾规定。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参加普通高考、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五、增加了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享受退休生活补贴照顾的规定
针对工资改革后养老费发放出现的新情况,此次法规修正重点调整和充实了归侨职工退休待遇照顾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女归侨退休较早特点,增加了其工龄满二十五年即可享受照顾的内容,取得了地方侨务立法的新突破。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六、增加了对散居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实行同等优先的规定
河北省有归侨、侨眷30余万人,朝、蒙归难侨在归侨中占有较大比重。根据侨务扶贫工作实际,重点充实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的内容。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扶持农村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对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实施扶贫项目”。
七、增加了保障改制、转制企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
为在企业、事业转改制中切实保障归侨、侨眷劳动就业的正当权益,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和转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的劳动就业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者转制的,应当将归侨、侨眷职工安排到改制或者转制后的企业就业。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
八、增加了保障归侨住房权益的规定
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妥善解决归侨租房难、购房难问题,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归侨租用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
九、增加了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和境内会亲权益的内容
原法规在归侨、侨眷出境探亲规定中,只有探望长辈待遇,未涉及探望平辈、晚辈待遇。对此,重点增加了新的相关照顾内容,充分保障了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探望子女享受探望长辈同等待遇,是此次法规修正取得的又一新进展。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归侨职工在父母去世后,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的兄弟姐妹或者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归来的兄弟姐妹,其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其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比照国家对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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