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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法规工作 推进侨务依法行政
2013年NO.2 经验交流 作者:叶其斌

  近年来,福建省侨办针对世情、国情、侨情变化,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会同省有关部门大力加强涉侨政策法规制定与修订,充实、完善地方性侨务法规和政策,着力提高为侨服务能力,大力营造依法护侨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了侨务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于1992年制定,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侨办十分重视《实施办法》在侨务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及时根据国内形势和海外侨情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推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实施办法》颁布20年来,福建省人大分别于2002年、2006年、2010年共3次进行修订,删减了与形势不相适应的条文,同时将侨务工作中成熟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推进侨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

  2006年修订涉及多个条款:将引进海外人才有关政策上升为法规,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依法录用或聘任为国家工作人员等内容;完善了归侨侨眷困难救济措施,规定对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应纳入低保范围,对已纳入低保的归侨侨眷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等内容;明确了“三侨子女”入学待遇,规定回国寄住在近亲属住所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应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等内容;明确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情况,给予相应探亲假;此外还对侨房拆迁、华侨祖墓保护等条文进行了修改。

  2010年修订针对海外侨胞反映强烈的身份证明问题,专门增加了一款条文:“出国、出境人员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通过多次修订,《实施办法》内容更为全面,更加科学,为保护归侨侨眷各项合法权益,推进侨务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

  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是国务院赋予侨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福建省陆续出台了4份规范性文件。2007年,省侨办会同财政厅、劳保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会同财政厅、劳保厅制定了《关于做好华侨农场部分未参保和中断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制定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等3份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对农场改革当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细化与明确,为全省提前一年完成国务院下达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2011年9月,国务院华侨农场改革督查组到福建省检查,高度肯定了福建省华侨农场改革工作,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意见,省长苏树林批示“发改委、侨办、农办等部门研究我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推进实施,此事可列入综合配套改革”。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志南、副省长倪岳峰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2012年3月份福建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继续深化领导体制改革、依法保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做大做强华侨经济开发区、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困难农场帮扶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十条措施,从更高的起点上推动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实现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

  三、重视侨界民生,推动各项惠侨政策的出台

  福建省共有散居归难侨4万多人,其中散居贫困归难侨有5000多人。近几年,在做好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把目光瞄准了散居社会的归难侨。为了改善贫困散居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条件,福建省侨办深入开展调研,历经一年多时间,摸清了贫困散居归难侨的具体情况,并一一登记造册。经过多次协调,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福建省侨办与省农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将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的通知》,加大对贫困归难侨的帮扶力度;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重申了给离休和部分退休归侨干部、职工每月增发60元补助,并规定确因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生活补贴的,由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确保所有退休职工均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2011年,国务院侨办下发了《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以此为契机,福建省侨办与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学习文件精神,研究落实办法,制定了《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通知》中提出:加大财政资金帮扶力度,完善散居归难侨社会保障,解决散居归难侨居住问题,切实做好归难侨就业培训等多项举措,明确规定对贫困归侨每月固定补助100元,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由财政补助4万元帮助居住危房的贫困归侨解决住房问题等具体措施。随着这一系列文件的落实,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生产生活状况将得到明显的改善。

  继续做好“三侨子女”加分的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高考、中考加分是近年来社会上比较敏感的问题。为此,我们联合教育厅于2010年制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对“三侨子女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申报时间及程序、审核办法、公示办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三侨子女”身份证明出具不规范的问题。同时,我们每年都与省教育厅进行协商,积极宣传国家侨务政策,确保“三侨子女”能够列入福建省高、中考加分对象。

  四、出台引资引智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支持海外侨胞回乡投资兴业,1998年福建省人大出台了《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海外侨胞回国投资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如何更好地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成为侨务工作的重点。为此,2011年,福建省侨办积极参与由省委组织部牵头开展的人才工作专项调研,21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这是福建省委、省政府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两份文件详细地规定了海外高层次人才到福建创业的资金补助、创业投资、税收返回、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等一系列措施,各单位具体责任明确到人,每项工作完成时限具体到日,努力为包括海外侨胞在内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发展提供“一站式、全程式、保姆式”服务。

  此外,2011年根据福建省立法部门的统一部署,还开展了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意见,相关部门废止了《关于国营华侨农场职工、家属继续享受民用煤价格补贴的通知》、《关于鼓励华侨捐资办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份规范性文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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